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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嘉兴市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09时13分在乍浦镇南湾路西侧中南君悦府二期工程内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19-06-27 09:49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嘉兴市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09时13分在乍浦镇南湾路西侧中南君悦府二期工程内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875098.14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时超)作出43754.91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此工程项目负责人(时超)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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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嘉兴市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09时13分在乍浦镇南湾路西侧中南君悦府二期工程内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19-06-27 09:49:25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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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嘉兴市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09时13分在乍浦镇南湾路西侧中南君悦府二期工程内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875098.14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时超)作出43754.91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此工程项目负责人(时超)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