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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恒大御景湾项目中,将展示区园林工程进行非法转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06-28 09:56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2019年5月15日,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接港区规划建设局来函,告知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恒大御景湾项目中,将展示区园林工程进行非法转包。经我局立案调查,情况属实。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43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俞伟坤)作出43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此工程项目负责人(俞伟坤)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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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恒大御景湾项目中,将展示区园林工程进行非法转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9-06-28 09:56:25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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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接港区规划建设局来函,告知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恒大御景湾项目中,将展示区园林工程进行非法转包。经我局立案调查,情况属实。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43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俞伟坤)作出43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此工程项目负责人(俞伟坤)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