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8月13日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设项目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告如下: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和惠污泥处置中心项目(一期一阶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嘉港环验〔2019〕7号 | 2019.8.13 |
2 | 关于浙江和惠污泥处置中心一期试验装置及仓库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嘉港环验〔2019〕8号 | 2019.8.13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关于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和惠污泥处置中心项目(一期一阶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