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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凯育服装厂)2019年12月13日10时15分在乍浦镇外环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嘉兴市 乍浦镇凯育服装厂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发现厂区内生活垃圾筒破损、脏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01-13 15:24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凯育服装厂)2019年12月13日10时15分在乍浦镇外环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嘉兴市 乍浦镇凯育服装厂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发现厂区内生活垃圾筒破损、脏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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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凯育服装厂)2019年12月13日10时15分在乍浦镇外环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嘉兴市 乍浦镇凯育服装厂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发现厂区内生活垃圾筒破损、脏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1-13 15:24:26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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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凯育服装厂)2019年12月13日10时15分在乍浦镇外环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嘉兴市 乍浦镇凯育服装厂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发现厂区内生活垃圾筒破损、脏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