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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湖市精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在乍浦镇乍王路与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乍浦科技工地将渣土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02-04 10:27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湖市精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在乍浦镇乍王路与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乍浦科技工地将渣土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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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湖市精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在乍浦镇乍王路与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乍浦科技工地将渣土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2-04 10:27:35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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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湖市精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在乍浦镇乍王路与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乍浦科技工地将渣土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