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全胜服装加工厂)2020年07月01日在乍浦镇乍全线嘉兴电厂大门东侧350米路南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废弃物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07-08 13:43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全胜服装加工厂)2020年07月01日在乍浦镇乍全线嘉兴电厂大门东侧350米路南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废弃物案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闭
打印
当前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全胜服装加工厂)2020年07月01日在乍浦镇乍全线嘉兴电厂大门东侧350米路南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废弃物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7-08 13:43:00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嘉兴市乍浦镇全胜服装加工厂)2020年07月01日在乍浦镇乍全线嘉兴电厂大门东侧350米路南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废弃物案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