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行政处罚
关于当事人(平湖鑫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7日在乍浦镇黄山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北侧50米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03 13:49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湖鑫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7日在乍浦镇黄山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北侧50米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闭
打印
当前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行政处罚

关于当事人(平湖鑫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7日在乍浦镇黄山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北侧50米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8-03 13:49:31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湖鑫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7日在乍浦镇黄山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北侧50米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