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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邱地锋)2020年07月04日在九龙山大道西侧,中山路北侧中央广场一期工程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31 10:47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当事人(邱地锋)2020年07月04日在九龙山大道西侧,中山路北侧中央广场一期工程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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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邱地锋)2020年07月04日在九龙山大道西侧,中山路北侧中央广场一期工程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8-31 10:47:01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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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邱地锋)2020年07月04日在九龙山大道西侧,中山路北侧中央广场一期工程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