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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3-00141 文号: 嘉港区〔2023〕89号
发布机构: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12-2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09:30 信息来源: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抢抓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应对新挑战,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打造资本市场“港区板块”,加快构建上市公司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现结合《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上市100”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8号),就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制订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服务

(一)建立港区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库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名单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股改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对接,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

(三)对后备企业建立容错机制,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转变监管方式,把监管重心从事中、事后监管处罚向事前指导、事中提醒转变,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着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强化企业上市孵化培育

(四)实施企业上市孵化工程,对尚处于租赁厂房阶段的后备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上市孵化培育奖励,最长享受三年。

(五)实施财务规范先行行动,后备企业和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相关协议并实质性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有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费用付款证明),先行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最长享受三年。

(六)后备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及战略投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按2%、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七)对后备企业,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对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

(八)鼓励政府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对后备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发展。

三、加大企业上市招引

(九)对股权投资机构、辖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并推动区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港区落地,并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辖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中的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报审受理后,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引荐人2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按企业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0.5‰的奖励(最高600万元)。

(十)对民营投资并运营的产业平台,每新增1家后备企业,给予招商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港区的(含买壳上市),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基础层、创新层)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港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十二)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提前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相关部门(单位)按规范及时办理,并妥善处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十三)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需对相关资产(或股权)实施并购重组(包含并购或分离)的,涉及并购重组所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十四)后备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过程中,给予个人转增资本全额最高6.4%的奖励。

五、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十五)后备企业境内上市的,给予最高1400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含财务规范先行奖励);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经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证监会同意注册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1%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十六)后备企业境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港区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改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聘请境内外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上市申请材料报交易所等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60%以上投入港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1%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十七)首家服务业和农业上市企业,额外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十八)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75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挂牌后,给予115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备企业转板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其中100万元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

(十九)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奖励(含股改奖励)。

(二十)对拟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上一年企业利润的110%为基数,自辅导当年起至成功上市每年给予企业新增利润最高10%的奖励(每年最高600万元),最长享受三年。

(二十一)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挂牌上一年企业利润的110%为基数,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企业新增利润最高1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十二)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转板在境内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不扣减已享受的挂牌奖励。拟境内上市的企业股改完成一年内未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转而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抵扣股改奖励差额。

(二十三)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原始自然人股东解禁减持,在港区完成交易的,给予交易额最高3.8%的奖励。

六、实施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二十四)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仅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3‰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实现其他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绿色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给予1‰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十五)新三板企业实现直接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七、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强做大

(二十六)鼓励港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外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收购过程涉及税费缴纳、权证补办等事项,参照本意见第(十二)(十三)项执行。

(二十七)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分别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给予5‰和7‰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八、附则

(二十八)本意见中后备企业是指我区符合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板块)条件且已与具有证券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并在经济发展部备案的企业。

(二十九)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相应阶段已享受过财政奖励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现政策。后备企业在原上市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中止上市又重新启动的,在享受现有政策时对原享受政策进行清算。

(三十)本意见各项政策的兑现,均不受企业该年度对港区的地方贡献限制。凡享受招商引资“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除第(二十)(二十一)项以外的政策。同一项目享受港区政策补助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原有企业更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三十一)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抄送备案等工作,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上市、挂牌企业迁至区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三十二)本意见各项政策的计算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十三)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扶持政策中与此意见不符的,以此意见为准。

(三十四)本意见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嘉港区〔2023〕89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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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5 0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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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抢抓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应对新挑战,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打造资本市场“港区板块”,加快构建上市公司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现结合《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上市100”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8号),就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制订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服务

(一)建立港区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库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名单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股改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对接,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

(三)对后备企业建立容错机制,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转变监管方式,把监管重心从事中、事后监管处罚向事前指导、事中提醒转变,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着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强化企业上市孵化培育

(四)实施企业上市孵化工程,对尚处于租赁厂房阶段的后备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上市孵化培育奖励,最长享受三年。

(五)实施财务规范先行行动,后备企业和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相关协议并实质性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有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费用付款证明),先行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最长享受三年。

(六)后备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及战略投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按2%、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七)对后备企业,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对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

(八)鼓励政府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对后备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发展。

三、加大企业上市招引

(九)对股权投资机构、辖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并推动区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港区落地,并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辖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中的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报审受理后,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引荐人2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按企业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0.5‰的奖励(最高600万元)。

(十)对民营投资并运营的产业平台,每新增1家后备企业,给予招商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港区的(含买壳上市),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基础层、创新层)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港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十二)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提前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相关部门(单位)按规范及时办理,并妥善处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十三)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需对相关资产(或股权)实施并购重组(包含并购或分离)的,涉及并购重组所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十四)后备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过程中,给予个人转增资本全额最高6.4%的奖励。

五、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十五)后备企业境内上市的,给予最高1400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含财务规范先行奖励);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经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证监会同意注册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1%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十六)后备企业境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港区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改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聘请境内外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上市申请材料报交易所等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60%以上投入港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1%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十七)首家服务业和农业上市企业,额外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十八)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75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挂牌后,给予115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备企业转板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其中100万元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

(十九)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奖励(含股改奖励)。

(二十)对拟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上一年企业利润的110%为基数,自辅导当年起至成功上市每年给予企业新增利润最高10%的奖励(每年最高600万元),最长享受三年。

(二十一)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挂牌上一年企业利润的110%为基数,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企业新增利润最高1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十二)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转板在境内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不扣减已享受的挂牌奖励。拟境内上市的企业股改完成一年内未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转而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抵扣股改奖励差额。

(二十三)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原始自然人股东解禁减持,在港区完成交易的,给予交易额最高3.8%的奖励。

六、实施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二十四)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仅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3‰的奖励(最高300万元);实现其他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绿色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给予1‰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十五)新三板企业实现直接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募集资金投入港区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七、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强做大

(二十六)鼓励港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外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收购过程涉及税费缴纳、权证补办等事项,参照本意见第(十二)(十三)项执行。

(二十七)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分别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给予5‰和7‰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八、附则

(二十八)本意见中后备企业是指我区符合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板块)条件且已与具有证券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并在经济发展部备案的企业。

(二十九)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相应阶段已享受过财政奖励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现政策。后备企业在原上市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中止上市又重新启动的,在享受现有政策时对原享受政策进行清算。

(三十)本意见各项政策的兑现,均不受企业该年度对港区的地方贡献限制。凡享受招商引资“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除第(二十)(二十一)项以外的政策。同一项目享受港区政策补助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原有企业更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三十一)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抄送备案等工作,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上市、挂牌企业迁至区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三十二)本意见各项政策的计算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十三)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扶持政策中与此意见不符的,以此意见为准。

(三十四)本意见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嘉港区〔2023〕89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