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智汇大厦)管理规定》的通知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智汇大厦)管理规定》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智汇大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智汇大厦)的管理和使用(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为在港区工作,且在平湖市域范围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面向港区企事业等单位,重点解决创业创新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经济发展部统筹人才公寓的使用,负责人才公寓的整体谋划、奖励资金兑现及租住人才的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滨海集团公司为人才公寓的产权方,负责人才公寓的运营及协调监督。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为在港区企事业等单位工作且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人才居住证,无不良记录,且属于以下三个类型之一的人才(不含已退休人才):
(一)一般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全职在港区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与港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二)高级及以上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资格,或为嘉兴市级E类以上高端人才;全职在港区工作或与港区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三)其他人才。经港区人才办、经济发展部批准的港区亟需引进的人才。
第七条经港区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全体会议通过的相关协议中有明确人才公寓相关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人才公寓入住率超过80%时,人才公寓按以下顺序保障人才入住:高级人才、其他人才、一般人才。同一类型人才,优先保障企业亩均绩效综合评价分类等次高的企业人才和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住(按申请先后)。
第四章 租住程序
第九条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凭相关材料向经济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件/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经济发展部收到租住人的书面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房源有空置的当即办理;人才公寓入住率超过80%时,按本规定第八条统筹安排入住。
租住人在与运营方签订租住协议,缴纳一定租金和相关履约保证金后,方能入住;签约双方必须按协议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由经济发展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滨海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价格研究后提出,经港区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租金基准价三年一定。每一户型的租金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房型的不同适当拉开差价。
第十二条第一年租金给予承租人当年基准价5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给予承租人当年基准价4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给予承租人当年基准价30%的优惠;租金按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住月份收计。
建立人才公寓租金优惠部分补偿机制,人才公寓租金优惠部分列入当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按年结算,每年年底支付给产权方。
第十三条 水电、数字电视、宽带、物业、停车等费用由承租人本人按实支付,支付办法在租住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正常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租住协议一年一签;承租人离开港区赴外地工作或有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在不符合入住条件起1个月内向经济发展部报告;三年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1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经济发展部同意后可续签租住协议(一年一签),租金按基准价缴纳。
第十五条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履行租住协议,遵守运营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特殊情况需由承租人向运营方出具书面说明);
5.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6.调离港区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港区重新就业的;
7.租赁协议到期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9.运营方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管理规定认为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八条经济发展部得知第十七条停租条件出现后,应在15日内向承租人发出停止租住通知并停止优惠政策的兑现,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15日内搬离人才公寓,运营方做好配合,逾期拒不搬离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工作,如不积极配合可取消该单位人员下一年度新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嘉兴港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嘉港区〔201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附件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编号:
申 请 人 填 写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
学 历 | 学 位 | 职称/技能等级 | |||||
毕业学校 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
户籍 所在地 | 婚姻状况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 手机号码 | ||||||
预约租期 | □一年 □二年 □三年 | ||||||
申请人承诺:表格中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一旦发现有虚假或伪造,取消申请资格,记入诚信记录,并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工作单位 意见 | 兹证明该申请人确系在我单位全职工作,在平湖市域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入住后,我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的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申请人辞(离)职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审批 意见 | 初审: 复核: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经济发展部、人才公寓运营方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