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对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具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区以O3和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依然存在,VOCs排放总量大、园区部分特征因子环境浓度趋近临界值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整治VOCs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嘉兴市臭氧三年污染防治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导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绿色消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过程开展VOCs综合治理,在源头减少产生量、在过程减少泄漏量、在末端减少排放量,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城乡生活源等领域污染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制定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完成第一批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及技术评估论证,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有效提升港区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2024年底,VOCs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省级清新园区创建;到2025年,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明显减少,臭氧浓度实现稳定并达到二级标准。
三、实施范围
重点对石化、化工、油品及有机液体储运销等涉VOCs排放行业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名单详见附件1)。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绿色生产,系统提升工艺水平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涉VOCs项目准入要求,原则上不再新上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的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设施的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报告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淘汰原有低效治理设施或更换高效治理方案。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重点核实吸附效率的可达性、活性炭吸脱附更换频次与废活性炭量的匹配性;对照技术规范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中重新核算。现有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大气污染设施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通过新上项目或补办项目环评审批。〔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招商工作部、经济发展部〕
2.全面提升生产及污染治理工艺水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原则,系统整体规划车间布局、工程设计、装备选型,确保各物料、产品在储存、输送、投加、生产、在线取样、中转、出料包装等生产全过程实现全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等异味物质的污染。对照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技术规范要求,编制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按计划系统提升生产及污染治理工艺水平。〔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
3.整治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排查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技术的设施及排放未达标的治理设施,按计划实施升级改造,对未达到要求的督促整改,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提高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合理设计收集系统,包括收集设备的位置、通风系统、管道布局等。优化操作流程,包括废气产生的控制和管理、收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无组织废气收集的高效率和安全性。〔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三)严格控制生产环节,减少过程泄漏
5.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治理、固废贮存场所废气治理、成品及原辅料贮存场所废气收集治理、敞开液面及管道接口逸散废气治理、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等情况,每季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闭环整改,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6.有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开展LDAR工作。为消除物料泄漏隐患,加强企业物料回收,减少无组织污染排放,进一步提升修复下限要求,开展100PPM以上泄漏浓度修复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7.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非正常工况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6月上旬-10月中旬,特别是9月上旬-10月中旬)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收集处理产生的VOCs废气,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部〕
8.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相对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并向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
9.深化“两无一化”特色品牌。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完善“国标+民标”评价体系,系统总结“两无一化”创建成果,研究制定《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无异味企业”创建动态管理办法》,创新提升“民间闻臭师”志愿服务品牌,有效巩固企业环境管理精细化标准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涉气信访投诉显著减少、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四)深化园区集群废气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0.开展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创新清洁生产审核,构建园区尺度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效果,进一步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部〕
11.创建省级“清新园区”。持续提升VOCs治理水平,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降低涉气信访投诉量。结合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组织石油化工行业逐一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B级标准,制定实施提级改造工作计划。2023年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类企业11家,2024年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类企业12家,2025年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类企业15家,A类企业力争达到1家。〔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部〕
12.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能力。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强涉VOCs排放的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优化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布置,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监测监管技术,强化对环境空气监控、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与维护,确保设备有效稳定运行,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能力。〔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13.强化油品储运销专项污染治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每年6月-10月间,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监督检测,开展储油库有机液体油气回收专项检查,鼓励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五、时间安排
(一)编制技术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制定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广泛征求企业、专家、相关管理部门意见,2023年6月底前制定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技术要求及重点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方案”编制指南。
(二)制定治理方案与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企业根据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技术规范要求梳理现状,开展自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2家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方案”制定,明确每项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方案”开展技术评估。
(三)实施综合治理。2024-2025年,各重点排放企业应根据综合治理要求,积极推进VOCs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使VOCs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六、评估和总量减排核算要求
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运用现场监察、环境监理、在线监控、人工检测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VOCs排放行为的执法监管,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技术机构实施泄露检测、在线比对、台账审计、物料平衡核算、治理效率跟踪、特征污染物溯源等措施进行核查并提交相关技术报告;跟踪各重点企业的VOCs治理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对照治理任务做好全过程管控;每治理完成一家重点企业后,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总量管理办法开展治理成效及减排总量核算。
排污单位VOCs排放总量经核定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核定变化之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VOCs治理体系、工作体系;相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二)加强要素保障。财政分局保障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合作,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支持团队。
(三)强化政策激励。坚持依法依规,采取“协议减排”、分级管理等方式,鼓励企业跨前减排;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治理进展缓慢,异味扰民问题严重的企业,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处违法行动;对主观希望治理,但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重点帮扶指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VOCs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选择相关行业VOCs治理正面典型,加强宣传报道。推动绿色设计和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污染防治。
附件:1.重点治理企业名单
2.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记录表(化工行业)
附件1
重点治理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 |
2 | 浙江麦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 | 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 | |
4 | 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
5 | 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 浙江惠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6 | 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
7 | 浙江凯普化工有限公司 | |
8 |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9 |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浙江赞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1 | 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 |
12 | 浙江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3 | 嘉兴市三江浩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4-2025年 |
14 | 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 | |
15 | 嘉兴华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 | |
17 | 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 | |
18 |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 | 2024-2025年 |
19 | 嘉兴市泛成化工有限公司 | |
20 | 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 |
21 | 嘉兴市金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22 | 嘉兴赞宇科技有限公司 | |
23 | 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 | |
24 | 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 |
25 | 泰地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晓星化工(嘉兴)有限公司 | |
27 | 浙江归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28 | 浙江恒优化纤有限公司 | |
29 | 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
30 | 浙江皇星化工有限公司 | |
31 |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32 | 浙江嘉利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33 | 德山化工(浙江)有限公司 | |
34 | 浙江威克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35 | 浙江新汇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 |
36 | 浙江益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37 | 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附件2
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记录表(化工行业) | ||||
企业名称 | 企业位置 | |||
所属行业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原辅材料 | 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主要成分含量: 使用量(检查当月的使用量): 库存量: 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是 □否 |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是否符合要求 | ||
物料存储与运输 | 1.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 □是 □否 | ||
2.储罐是否无问题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 | □是 □否 | |||
3.液态、粉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应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是 □否 | |||
4.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是 □否 | |||
真空设备 | 1.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是否排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是 □否 | ||
2.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时,循环槽、真空排气是否排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是 □否 | |||
VOCs无组织排放 | 1.VOCs物料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2000个时,是否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 □是 □否 | ||
2.生产装置组件(泵、阀门等动、静密封点)是否无“跑冒滴漏”现象存在 | □是 □否 | |||
3.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泄压设备、法兰、连接件等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动密封点至少每3月检测一次,静密封点至少每6月检测一次)进行泄漏检测 | □是 □否 | |||
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 □是 □否 | |||
5.废气收集系统应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无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 | □是 □否 | |||
涉VOCs 废水 | 1.涉VOCs生产废水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 □是 □否 | ||
2.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是 □否 | |||
3.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高于标准要求100μmol/mol的,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 | □是 □否 | |||
4.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应排至VOCs收集处理系统 | □是 □否 | |||
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VOCs | 1.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VOCs是否密闭收集 | □是 □否 | ||
VOCs处 理设施 | 1.排气筒高度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 □是 □否 | ||
2.是否有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 □是 □否 | |||
3.VOCs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 □是 □否 | |||
4.自动监控设施应正常运行,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是 □否 | |||
涉VOCs 危废 | 1.涉异味的危废是否采用密闭容器包装 | □是 □否 | ||
2.危废厂库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 □是 □否 | |||
台账管理 | 1.密封点检测时间、泄漏检测浓度、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泄漏检测浓度等 | □是 □否 | ||
2.开停工、检维修时间,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含VOCs物料回收情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情况,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产量和收集情况等 | □是 □否 | |||
3.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运行参数记录及相关耗材记录 | □是 □否 | |||
4.VOCs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记录 | □是 □否 | |||
问题汇总 | ||||
处理建议 | ||||
检查人 (签字) | 日期 | |||
企业方 (签字) | 日期 |
嘉港区〔2023〕44号关于印发《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