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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2-05 14:58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全力推进嘉兴港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5月2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第二轮工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抽查检查组在对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员工葛某、顾某某系2023年新入职员工,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5月30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接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6月12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文某某正在使用氧气与乙炔的混合气割枪进行动火作业,文某某未接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重大危险源和液化烃专项省级督导抽查时发现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2200790、2200791),作业人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陈某、王某某、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重大危险源和液化烃专项省级督导抽查时发现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特级动火作业票》(编号:0001874),其中1名作业人员叶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证”过期;关联《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0001169),作业人赵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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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2-05 14:58:41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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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进嘉兴港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5月2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第二轮工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抽查检查组在对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员工葛某、顾某某系2023年新入职员工,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嘉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5月30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接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浙江嘉兴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6月12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文某某正在使用氧气与乙炔的混合气割枪进行动火作业,文某某未接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浙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重大危险源和液化烃专项省级督导抽查时发现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2200790、2200791),作业人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陈某、王某某、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重大危险源和液化烃专项省级督导抽查时发现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特级动火作业票》(编号:0001874),其中1名作业人员叶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证”过期;关联《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0001169),作业人赵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