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做优,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工作意见》(嘉政办发〔2016〕12号)等精神,结合港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规模优势,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化解过剩产能,促进港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引入一批高端产业链项目,淘汰一批过剩落后产能,港区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升级优化。
通过五年努力,培育5家左右具有自主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百亿产值企业,20家以上十亿元产值重点企业。化工新材料园区产业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园区内非化产业全面腾退,低小散企业全面出清。
三、基本原则
(一)尊重企业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坚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拉郎配”,通过相互自愿协商方式实现兼并重组。
(二)遵循市场主导。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推动优质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领域集中。
(三)加强政府引导。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面临的金融、财政、土地、职工安置等问题,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以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依据,利用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快低小散企业整治出清,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四、重点任务
(一)围绕扩大规模效益开展兼并重组
支持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产、股权、债务的分离和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做大规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上市。鼓励优势企业对园区内非化产业和低小散化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优质资源,扩大产能规模,做大做强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二)围绕完善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
支持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高附加值环节拓展和延伸,提升产业链的协调效应。围绕有机硅、环氧乙烷、橡塑材料、PTA及其下游产品、烯烃及其下游产品等五大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产业链相关企业,推动产业链向高端环节延伸,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行业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围绕提升创新能力开展兼并重组
支持重点企业兼并收购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兼并行业科技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进行资本合作、嫁接重组,联合组建一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全面引进一批国内外科技开发团队和并购一批国内外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等智力资源提升企业的自主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型、科技型化工企业整合提升研发入新经济园,生产外包,走化工新材料研发之路。
(四)围绕资源要素配置开展兼并重组
支持上市公司和优势企业对D类企业、“僵尸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缓解企业规模扩张的要素制约。以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依据,利用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倒逼D类企业、“僵尸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对接优势企业,盘活有效资产。
(五)围绕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及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市外资源、优质资产、优势品牌和营销网络,加快港区企业国际化步伐。鼓励园区低小散化工企业整合资源,腾出空间,走异地工业园转型发展之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自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三年内,其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从简限时办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6号)执行。
2.享受优惠政策延续。企业采用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后,被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港区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由存续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著名商标、名牌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3.鼓励园区内的低小散企业主动腾退,奖励补偿按照《嘉兴港区低小散企业腾退若干政策意见》(嘉港区〔2016〕211号)执行;支持保留研发机构落户杭州湾新经济园创业,奖励政策按照《关于鼓励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嘉港区〔2016〕19号)执行。
4.根据国家、省、市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相关规划,对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能源、污染物排放、煤量等指标优先用于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特殊性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走出去”企业可根据省国税、地税联合文件(浙国税发〔2016〕44号)享受税收抵免制度、执行国际税收协定、享受货物劳务税优惠政策、享受对外付汇免予开具《税务证明》规定、享受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待遇等税收优惠政策。
6.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占用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兼并重组方在兼并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土地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兼并重组方按相关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积极采用并购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优先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有受偿能力的兼并重组企业在不良债务回购方面予以优惠。
2.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鼓励港区的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
3.设立嘉兴港区企业兼并重组投资基金,为上市后备企业、挂牌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兼并方实施并购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向重整重组企业注入资金,引导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帮助重整重组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
(四)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1.港区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等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取水、用电和排污权等指标予以保留。
2.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环评、安评、纳污、消防、规划、项目施工、生产许可等各种批准文书和资质证明,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港区审批权限范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3.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可同时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手续时,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方式优先加快办理。
4.企业兼并重组后,对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可免予相关行政处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并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处置劳动关系。
2.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保持职工稳定就业,被兼并重组企业及其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一年内可按港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经费补贴。
3.兼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应结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经济补偿金等;无法结清的,由兼并企业用净资产或存量资产变现所得予以清偿;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经申请、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区内外企业对本区企业,或区内企业对区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1.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港区的(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港区产业发展。
2.兼并方须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则取消一切奖励。
第二条 申报流程
凡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经发局提出申请,由各责任部门核查后报财政分局,财政分局牵头复核汇总后报管委会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由开展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
2.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实施“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3.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原件查验)。
4.土地使用权转让评审意见书。
5.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上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交易证明复印件(如有需要)。
6.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兼并重组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诚信填报申请资料、配合现场考察等。凡已接受兼并重组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有责任向经发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经济数据情况,分享企业发展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对经核查证实的有重大问题的企业,以及不诚信或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收回。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嘉兴港区经发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