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嘉兴港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受理、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16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嘉兴其他县(市、区)相关政策并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形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货币购房补贴的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嘉兴港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乍浦镇)按规定购买的成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二、申请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行先购后补。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公租(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请家庭成员凡在房改办出具过“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
(六)申请家庭成员凡在5年内发生房产转让的(含货币征收,除办法中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
(七)对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夫妇或单身居民,只有在不符合进公办的养老机构的情况下,才可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购房补贴。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家庭的类型包括:
1.夫妇(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35周岁(含)以上)。
2.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的无子女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以上三种类型申请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的经济状况、住房情况一并列入审查范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父母名下有房产的,提供公证处出具所占房产份额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当家庭实际居住成员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镇居民户口(指乍浦镇),且至少有一人取得乍浦镇城镇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5年(含)。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明确子女归属的以子女所在的户口簿为准。
(三)收入标准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嘉兴港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3.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拥有的个体工商户在册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4.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四)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定在18平方米(含)以下。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征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 (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5年前(含)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国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等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在申请时须签订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之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具结书;并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
3.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请日离异满5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含)之前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离婚前已转让的,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4.申请对象已故配偶的房产。
(五)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1.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2.因申请人的父母(计入该申请人)、子女、配偶身患重大疾病,且属社保范围内规定的特殊病种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赔偿款无法追缴),而将原私房出售,所得售房款或拆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港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家庭收入及财产授权查询委托书》《诚信承诺书》及《具结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簿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申请对象丧偶的须提供已故配偶的户口簿信息,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的,由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证明等相关信息。
3.收入证明。
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退休后仍在工作的,还需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出具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村(社区)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签上意见及经办人名字后报规划建设局。
(二)项目核查
规划建设局自项目核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移交各核查单位。
1.乍浦民政办自收到规划建设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天内,组织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车辆、户籍、工商登记、低保及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不限于以上核查内容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并负责提供本镇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部门涉及的经济状况核查项目须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乍浦民政办。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社保缴纳、工资性收入等情况核查。
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车辆购置情况核查。
财政分局预算安排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房补贴所需资金、开展保障工作日常所需经费、公有保障住房日常维修费用,并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个人纳税情况。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投资、经营等登记注册情况核查。
3.规划建设局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组织党政办、乍浦镇、国土资源局、总工会、滨海集团、征迁事务所、所属村(社区)等部门,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收集证明材料汇总后反馈给乍浦镇,并负责已购期房、已享受公租房、经适房情况核查。
4.其他部门涉及的住房情况核查项目须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规划建设局。
党政办负责国有性质单位自管房承租情况核查。
乍浦镇负责公房承租情况核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及宅基地使用情况核查。
总工会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本部门相关政策提供相应证明,并进行核查。
滨海集团、征迁事务所负责征收、征迁情况的核查。
所属村(社区)负责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乍浦镇审核
乍浦镇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乍浦镇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公示结果、《核对结果报告》及其他材料一起移交至规划建设局。
(四)联审、公示
1.整理资料。规划建设局自收到乍浦镇政府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资料整理完毕,提请港区管委会召集乍浦镇,纪检组、党政办、人力社保局、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社发局、总工会、综治办、滨海集团、征迁事务所等部门召开联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2.结果公示。联审会议后,规划建设局于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资料。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乍浦镇,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经联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后存在异议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反馈乍浦镇政府,由乍浦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对象,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合同前申请对象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
五、货币购房补贴流程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标准由经发局牵头、财政、规划建设部门配合核定后并报嘉兴港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二)领取凭证。经抽签程序取得货币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一个月内前往规划建设部门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
(三)货币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货币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两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必须先办妥退租手续后,才可领取货币购房补贴。
(四)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货币购房补贴凭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到规划建设部门,方可领取货币购房补贴。
(五)申请家庭不得购买直系亲属的、已列入当年征收计划的和危旧房等住房。
(六)申请家庭必须在嘉兴港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乍浦镇)自行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人均建筑面积 18平方米,且每户不得低于50平方米(60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购房补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
1.由申请家庭参加抽签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的。
2.申请家庭已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
六、货币购房补贴标准
(一)享受标准
1.家庭成员1-2人的,最高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补贴。
2.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最高可享受住房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补贴。
(二)货币购房补贴额度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家庭,按照核定享受的面积乘以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货币购房补贴额度=(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七、产权处置
(一)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购房补贴凭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其不动产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房”印记和5年后上市需要补交的金额等相关内容,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核定人口。
(二)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前由嘉兴港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全部补贴资金,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港区财政。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需经规划建设部门重新核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限制上市交易日期不变。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所有人视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得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重新核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需要补交相关金额,才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因司法程序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并补交相关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房屋征收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调查栏目。申请家庭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下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1.征收后选择购买征收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购买的征收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征收部门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征收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对于征收后不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征收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征收部门应通知规划建设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安置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通知规划建设部门,在发放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规划建设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在取得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等相关手续。
八、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申请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购房补贴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其5年内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乍浦镇政府做好申请、日常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局做好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砖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0,砖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15。
(三)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港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嘉港区〔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