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港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精神,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嘉兴港区东至九龙山大道、西至乍嘉苏航道、北至G525国道及林埭镇交界、南至杭州湾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征收,并出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非税票据将应缴金额缴入港区财政分局非税收入账户,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银行缴款证明办理规划许可。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2.2米以下的自行车库不计入缴费面积;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缴费面积;用于商业开发的地下空间须计入缴费面积。
第六条 嘉兴港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2019年12月31日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此收费标准的70%征收。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项目(不含营业用房);
(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五)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住用房;
(六)强村计划项目;
(详见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名录)。
第八条 在办理规划核实时,按照实际的房产测绘建筑面积结算配套费,并实行多退少补。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补缴超过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与个人可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以及缴费单据,直接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退还差额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筑用途、功能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补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
第十条 规划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划建设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经发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减免、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经发和规划建设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名录
附件
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名录
一、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社区服务中心等。
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不包括下列项目中附属的商业部分,具体为:体育中心(含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等,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不包括下列项目中附属的商业部分,具体为:
(一)行政办公项目: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用房及其相关设施。
(二)教育项目:公益性幼儿园、中学、小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聋哑盲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电大等(不含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类学校)。
(三)体育项目:公益性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馆等室内体育运动设施(不含社会营利性场馆)。
(四)医疗卫生项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街道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不含美容、整形等非常规涉医机构)。
(五)交通项目:长途客运站(中心)、铁路站场、机场配套用房(含指挥管理用房、配套办公用房、航站楼等)、公交始发站(含调度)、公交站场及管理用房(含检修、调度)、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六)给排水项目: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
(七)供电供气项目: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不含营业、办公用房);加压站、分装站、储气站(不含钢瓶换瓶站)。
(八)环卫设施项目: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公厕、环卫工人集体宿舍。
(九)消防、防洪项目:消防站(所)、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防洪设施管理用房。
(十)园林绿化项目:公共绿地中各类配套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