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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18-00008 文号: 嘉港区〔2018〕88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18-06-2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港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6 18:20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港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和验资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公开销售。对符合预售许可条件故意不一次性申请且拒不整改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必须同时符合建设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要求。即建设规模方面,项目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含)的,须一次申报全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含),余量不足5万平方米需合并申报。工程进度方面:地上建筑10层及以下的,须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完成50%(含)以上;11层及以上的,须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完成30%(含)以上。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申请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法诚信、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建设情况、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以及前期委托物业公司、物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

2.项目土地情况,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3.本期销售情况,包括具体房源、开盘时间地点、应急预案、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备案号、委托合同)等相关情况,销售价格情况(“一套一标”),销售涉及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情况(销售个数、销售价格)。

(三)实行商品住房公开销售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5日内,将销售方案向社会公示。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每套房屋价格、商品住房销售公开承诺书及销售结果,销售结果应实时更新。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向经发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应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定价,并实行“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宅不予预售许可;商品住宅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屋价格一经备案不得更改,不得在房屋价格之外加价另外收费。精装修价格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新建精装修商品住宅应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同时,向经发局办理精装修价格备案,申报装修价格及装修标准,由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装修价格评估,在销售时与房价一并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对外公示。

商品住房以及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销售价格全部纳入价格备案范畴。销售涉及车库、车位、储藏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经经发局备案的,不予预售许可。

二、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

(一)严禁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按项目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备案价格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严禁炒卖房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一)严格落实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完成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或者嘉兴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证。每家经纪机构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供《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使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持证经纪人员签名。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落实经纪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一经发现资金不按照规定进入监管账户的,将暂停网签,并依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联动监管

规划建设、经发(物价)、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销售管理、经纪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监管和金融监管等,健全检查发现、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复查巩固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监管范围分工如下:

(一)建设部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通过经纪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团购费等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预售证10日内未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或者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相关单位是否具有装修资质,装修合同签订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涉及超范围经营;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购房人在缴纳团购费后未能享受承诺的优惠金额。

(三)税务部门(国税、地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的相关申报纳税情况;装修、车位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四)经发(物价)部门: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装修、车位等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公安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立案查处。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港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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