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港区办〔2017〕94号)废止。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启动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宣传与培训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7.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港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建立嘉兴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在制定本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和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应根据管委会的要求,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根据嘉兴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根据嘉兴市发布的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嘉兴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管委会负责嘉兴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嘉兴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港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乍浦镇、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经发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服务业发展局、社发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滨海供电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港区重污染天气防治、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督促检查乍浦镇,区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局,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协调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承担区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上级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应急措施;
(4)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开展对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6)组织开展应对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8)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乍浦镇: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负责督促指导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办公室:及时报送重污染天气紧急信息;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加强预案宣传工作,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负责组织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管控。
(3)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乍浦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经发局:牵头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绿色生产管理方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牵头制订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包括火电、石化、化工等)产能限制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辖区企业限产措施;减少或停用燃煤机组发电,会同电力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辖区电力调度事宜;负责督促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照有序用电计划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5)规划建设局:负责研究制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落实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等扬尘控制及应急防治措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研究制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联系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职责内因重污染天气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6)环保局: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指导有关企业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7)服务业发展局:配合职能部门负责规上物流企业(含内河码头服务物流企业)扬尘污染控制。
(8)社发局:负责研究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9)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城市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公安分局:负责研究制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港区;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11)财政分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2)滨海供电分局:会同经发局做好电力调配工作,制订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对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限电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包括火电企业限产后外购电力)。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并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等,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 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根据上级要求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根据污染排放构成相应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要求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加强应急管控措施。
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和可核查。重点行业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落实,非重点行业和小微涉气行业根据减排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国家战略性产业、外贸竞争等保障类企业和工程可纳入保障类清单,减免相应限产要求。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原则上轮停次数不超过3次。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启动应急响应
嘉兴市发布预警后,经区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响应方案。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
嘉兴市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嘉兴市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嘉兴市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4.4.1 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停留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减少室内剧烈体育活动,酌情开展非身体剧烈活动、一般的社会实践教育课程,并做好保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七个100%”和“七个规定动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1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黄色预警列入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加强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执法监管。对辖区范围内热电、化纤、石化、化工、印染、涂装、印刷、铸造、混凝土搅拌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停产整治或停业的,依法断水断电;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施工工地全面开启喷淋、雾炮和喷雾等防尘措施,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加大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对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工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开展针对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理;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洒水频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次,其中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应少于5次;当气温3~30℃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应少于4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
对露天焚烧垃圾、农村秸秆和城市露天烧烤行为开展全域执法巡查。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4.4.2 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包括停止户外的体育比赛、户外大课间活动、户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课,停止户外社会实践教育课程或活动,可酌情开展非身体剧烈活动的室内体育活动,并实施相应保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七个100%”和“七个规定动作”;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2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列入橙色预警管控的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有效落实火电、石化、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停产;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实施重点管控工地停工;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每天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次,其中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应少于6次;当气温3~30℃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应少于5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和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规定范围内禁行;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并开展全域执法巡查。
4.4.3 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七个100%”和“七个规定动作”。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3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红色预警列入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有效落实火电、石化、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
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配合施工工地停产停止使用60%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每天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次,其中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得少于7次;当气温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得少于6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对机动车(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校车、运输农副产品车等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
辖区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嘉兴市发布的预警信息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 响应终止
嘉兴市解除预警后,经区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区级应急响应终止24小时内,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分局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经发局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7 附则
7.1 宣传与培训
乍浦镇、港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区指挥部派出执行监督组对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精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动态更新,将按年度更新并另行印发。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港区办〔2017〕94号)同时废止,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根据本预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