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港区开发建设工作委员会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工作,由港区党群工作部统筹、指导,港区社会发展局、乍浦镇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三港一城”建设,不断创作文艺精品,抒写港区故事;同时坚持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并重,坚持德艺双馨和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文艺人才文艺精品创作的投入机制,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范围
第四条 项目设置:
1.文艺人才奖励;
2.文艺创作奖励。
第五条 奖励范围:
1.列入省级(本办法所指省级仅限于浙江省)以上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
2.加入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
3.包括文学、影视、动漫、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摄影、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文艺门类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或发表在省级以上国内重要文艺、文学期刊的精品力作。
第三章 奖励认定与标准
第六条 获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每届奖励20000元;获省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每届奖励8000元。
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是指:列入国家级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以上人员;列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各艺术专业创作及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省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是指:列入省级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以上人员;列入省级文艺家协会各艺术专业创作及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全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列入省级文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的人才。
第七条 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的奖励10000元;加入省级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的奖励5000元。
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是指: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省级文艺家协会是指:浙江省作家协会、浙江省美术家协会、浙江省书法家协会、浙江省摄影家协会、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浙江省曲艺家协会、浙江省舞蹈家协会、浙江省杂技家协会、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第八条 文艺类奖项(见附件1),按不超过四个等级奖励,奖励等级的设定依照该赛事奖项等次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第一至第四等级的奖额分别为本办法设定的最高额的100%、70%、40%、20%。
第九条 优秀文艺作品常设类(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须作为入会资格条件)奖项(见附件2),区别情况按不超过四个等级奖励,奖励等级的设定依照该赛事奖项等次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至本办法规定的下限为止;排序后仅三个等次的,按前三个等级奖励,仅两个等次的,分别按第一等级和第三等级奖励,仅一个奖项的,按第二等级奖励。四个奖级的奖励金额分别是:国家级25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省级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条 各条线单独主办的各项文艺类评奖、由民间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文艺赛事等,获一等奖以上、获奖结果为省级以上各文艺家协会作为入会资格的,列入此范围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励金额:国家级15000元、省级7500元;一等奖以上奖项的奖励金额: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
第十一条 文艺作品在对应艺种的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凭稿费收入有效凭证,按稿费双倍额度给予奖励;出版(含自费)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专著,奖励5000元;无国内公开刊号(书号)、大陆外刊号(书号)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评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部分参照关于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的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评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参加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8000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6000元。
第四章 奖励执行
第十五条 凡港区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可由本人提出申报,在港区居住或工作不到一年的新居民可经港区相关部门或乍浦镇推荐申报,由审核委员会审核,认定后予以奖励;港区作者与外地作者联合创作而主创人员不属于港区作者的作品除外。
第十六条 申报人须按照申报类项填报《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奖励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或《嘉兴港区文艺创作奖励申报推荐表》(见附件4),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与申报条件相吻合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审核年度,申报人在该年度内取得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在该年度内及时进行申报(以发证日期为准,因主办方逾期发出书面证书的,可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隔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才奖励和创作奖励不搞重复奖励,同一件作品只可申报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取最高项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或之后发现抄袭、作假及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并在后四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乍浦镇(综合文化站)、港区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特聘专家学者组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于乍浦镇综合文化站,办公室主任由乍浦镇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审核结果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港区财政分局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每年测算安排在港区人才专项资金,具体由社发局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嘉兴港区管委会所有。
附件:1.文艺类奖项名录
2.优秀文艺作品常设类奖项目录
3.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奖励申报推荐表
4.嘉兴港区文艺创作奖励申报推荐表
附件1
文艺类奖项名录
(一)国家级
颁奖单位 | 奖项 | 最高奖励金额 (万元) | ||
中宣部 |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10 |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文化 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 | 8 | |
群星奖 | 8 | |||
动漫奖 | 8 | |||
中国文联 | 中国戏剧奖 | 个人 | 3 | |
剧目 | 5 | |||
音乐金钟奖 | 5 | |||
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美术奖) | 5 | |||
曲艺牡丹奖 | 5 | |||
书法兰亭奖 | 5 | |||
摄影金像奖 | 5 | |||
民间文艺山花奖 | 5 | |||
舞蹈荷花奖 | 个人 | 3 | ||
集体 | 5 | |||
中国作协 | 茅盾文学奖 | 8 | ||
鲁迅文学奖 | 8 | |||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 3 | |||
骏马奖 | 3 |
(二)浙江省级
颁奖单位 | 奖项 |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
省政府 | 浙江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 3 |
省委宣传部 | 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6 |
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美协 | 浙江美术奖 | 2 |
省文化厅、省文联 | 浙江省美术作品展奖 | 2 |
省作协 | 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 2 |
郁达夫小说奖 | 2 | |
网络文学双年奖 | 1 | |
浙江青年文学之星奖 | 1 | |
省书协 | “沙孟海奖”全浙书法大展奖 | 2 |
“陆维钊奖”浙江中青年书法奖 | 2 | |
“吴昌硕奖”全浙篆刻大展奖 | 1 | |
省摄协 | 浙江省摄影金像奖 | 2 |
省剧协 | 浙江戏剧奖 | 2 |
省舞协 | 浙江舞蹈奖 | 2 |
省民协 | 浙江省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 2 |
省音协 | 浙江音乐奖 | 2 |
省评协 | 浙江文艺评论奖 | 2 |
省曲协 | 浙江曲艺奖 | 2 |
(三)嘉兴市级
颁奖单位 | 奖项 |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3 |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 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 | 2 |
附件2
优秀文艺作品常设类奖项目录
(一)国家级
1.由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文学奖(获奖或提名)。
2.由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美术展览(获奖或入展);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美术展览(获奖)。
3.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书法、篆刻展览(获奖或入展);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书法、篆刻展览(获奖)。
4.由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青歌赛、器乐(钢琴、小提琴、民乐)等全国常设类比赛(获奖或提名);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音乐器乐比赛(获奖)。
5.由中国舞协主办的“小荷风采”、全国舞蹈大赛及中央电视台主办的CCTV舞蹈大赛等常设类比赛(获奖或提名);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舞蹈比赛(获奖)。
6.由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摄影展览(获奖或入展);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摄影展(获奖)。
7.由中国戏协、中国曲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戏剧、曲艺大赛(获奖或提名);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戏剧、曲艺大赛(获奖)。
8.由中国民协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民间手工艺制品表演、展示、展出(金奖)。由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全国常设类民间手工艺制品表演、展示、展出(金奖)。
(二)浙江省级
1.由省作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文学大赛(三等奖以上)。
2.由省美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美术作品展览(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常设类美术作品展览(一等奖以上)。
3.由省书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书法、篆刻展览(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常设类书法、篆刻展览(一等奖以上)。
4.由省音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器乐音乐比赛(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新人新作大赛等常设类比赛(一等奖以上)。
5.由省舞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舞蹈大赛(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常设类舞蹈大赛(一等奖以上)。
6.由省摄协主办的浙江省当代摄影新锐展等全省常设类比赛(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常设类摄影比赛(一等奖以上)。
7.由省剧协、戏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戏剧、曲艺大赛(三等奖以上);由省文化厅主办的浙江省小戏小品奖、浙江省曲艺新作奖等全省常设类比赛(一等奖以上)。
8.由省民协主办的全省常设类民间手工艺制品表演、展示、展出(金奖)。由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常设类民间手工艺制品表演、展示、展出(金奖)。
附件3
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奖励申报推荐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一寸 免冠 照片 | ||
艺 名 | 出生年月 | |||
所属协会 | 何级会员 | |||
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 职 务 |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 报 理 由 | ||||
提 交 附 件 清 单 | ||||
单位(或协 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委员 会办公室 初审意见 | 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委员会 意见 | 审核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
管理与奖 励记录 |
注:1.请用A4纸双面打印本表
2.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真实、详细。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申请表,并按《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规定提交有关附件
附件4
嘉兴港区文艺创作奖励申报推荐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一寸 免冠 照片 | ||||||||
艺 名 | 出生年月 | |||||||||
所属协会 | 何级会员 | |||||||||
户籍或居住证 所在地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职务 |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
作品(获奖)情况 | ||||||||||
作品(获奖)名称 | 艺术门类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创作(主创)者 | 姓名 | 是否申报者本人 | ||||||||
其他合作者 | 姓名 | 承担何责 | ||||||||
电话 | 通讯地址 | |||||||||
工作单位 | ||||||||||
获奖或出版、发表、展演、播映时间、奖次 | ||||||||||
发表刊物、出版社、刊号书号、展演播映载体 | ||||||||||
提交附件清单 | ||||||||||
单位(或协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 | 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委员会 意见 | 审核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
管理与奖励 记录 |
注:1.请用A4纸双面打印本表
2.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真实、详细。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申请表,并按《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规定提交有关附件
嘉港区工委〔2019〕68号嘉兴港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