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激发新居民参与港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居民积分制是对在港区就业、经商和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照专业技能、社会贡献和遵守法律等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积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特定公共服务的制度。
特定公共服务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尚无法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本规定所涉公共服务为特定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条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和新居民按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港区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乍浦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纳入特定公共服务的项目:
1.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2.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
3.就业扶持;
4.住房保障;
5.养老服务;
6.社会福利;
7.社会救助;
8.文化旅游;
9.其他特定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段逐步纳入,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制订,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积分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积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积分时应提供: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非申请人享受的,还需提供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合法居住的证明材料;申请的积分证明材料。
第八条 新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居住地受理处所提出积分申请,并一次性提供计分材料。具体计分指标和计分标准按照《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
第九条 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在接到新居民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审核。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新居民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港区新居民事务局分别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1月各审定一次(受理申请截止期为当月15日),并分别于当年7月和12月向社会公布。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发给积分卡。积分卡当年度有效,过期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审核计分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审查新居民事务部门流转的申请材料。
(一)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开展积分制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信息整理、积分录入和公示,受理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等工作。
(二)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引进人才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的核查计分。
(三)经发局负责提供港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以及对申请人担任规模企业职务、获得专利创新证书的核查计分。
(四)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的核查计分。
(五)社发局负责学历证书、慈善捐赠、献血证书的核查计分。
(六)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提供港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以及申请人担任规模企业职务的核查计分。
(七)公安分局负责新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计分。
(八)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凭证并核查计分。
(九)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正常经营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垃圾分类办负责新居民垃圾分类参与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一)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提供的公积金凭证进行核查记分,并与乍浦镇负责对居住房屋合法性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二)乍浦镇负责婚育情况、生育情况、申请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的核查计分。
(十三)乍浦法庭负责是否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四)个人提供的参加志愿者等社会服务的证明由相关部门向证明开具机构核查计分。
(十五)个人提供的获奖、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计分。
第四章 积分运用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港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发布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之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对计分标准中的某一积分项目设置最低分数值,新居民满足最低分数值要求的,可以提出该项公共服务的积分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积分卡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享受公共服务的申请,并根据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申请享受公共服务新居民的积分情况,在指标名额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享受的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积分管理的受理、审核、计分、查阅、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功能。逐步建立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部门联动网上资料审核及计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各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为新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五条 各积分指标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流转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配合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积分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计分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流转。
第十六条 根据港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经发、公安、社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建设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积分,且3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乍浦镇、港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获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并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嘉港区办〔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附件
嘉兴港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内 容 | 序 号 | 积分 项目 | 具体指标 | 标准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 单位 | 备 注 |
基本情 况 | 1 | 年龄 | 35周岁(含)以下人员得20分,超过35周岁,每增加1岁减1分 | 20 | 公安分局 | ||
2 | 文化 程度 | 博士 | 60 | 60 | 社发局 | 1.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职称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2.除中级及以上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除技师(二级)及以上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在港区工作期间取得的能通过官方网站验证的证书。 | |
硕士 | 40 | ||||||
本科 | 30 | ||||||
大专(高职) | 20 | ||||||
高中(中技、中职) | 5 | ||||||
3 | 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职称 | 正高级职称 | 80 | 80 | 人力社保局 | ||
高级技师(一级)、副高级职称 | 60 | ||||||
技师(二级)、中级职称 | 45 | ||||||
高级工(三级)、助理级职称 | 30 | ||||||
中级工(四级)、员级职称 | 15 | ||||||
初级工(五级) | 5 | ||||||
4 | 参保 情况 | 截止申请材料递交日在嘉兴市范围内缴纳不足一年得2分,满1年得5分,满2年得10分,之后每满1年相应加5分 | 50 | 须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 |||
5 | 住房公积金缴纳 | 在嘉兴市范围内正常连续缴纳公积金每满一年得2分 | 2分/年 | 20 | 规划建设局 | 须提供历年缴纳公积金证明。 | |
6 | 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 申请人持有居住地为港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时间连续每满1年得1分 | 1分/年 | 10 | 公安分局 | ||
居住情况 | 7 | 持有 房产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港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50 | 50 | 国土资源局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计分(共有产权房的,父母或申请人产权的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 |
8 | 合法 租住 | 住在符合消防或建筑安全规定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 | 20 | 20 | 公安分局 | 符合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准入规定的,同时在嘉兴市“房管通”系统中标注为“绿色”的。 | |
就业情况 | 9 | 就业 | 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持有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中的任一情形且参加社会保险 | 10 | 10 | 人力社保局 市场监管局 乍浦镇 | 申请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可加分。 |
10 | 重点企业 高级管理 人才 | 在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 | 20 | 20 | 经发局 服务业发展局 | ||
专利创新 | 11 | 创新 | 申请人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申请地的实用新型专利;通过验收的港区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五位) | 10 | 50 | 经发局 | 在港区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3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 |
港区级科技进步优秀奖以上(含)的主要完成人员;通过验收的平湖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五位) | 30 | ||||||
申请人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申请地的发明专利,或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的主要完成人员;通过验收的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五位) | 50 | ||||||
计划生育 | 12 | 婚育 情况 | 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电子婚育证明 | 10 | 20 | 乍浦镇 | 无法提供或无效不得分。 |
生育 情况 | 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并经现居住地镇卫生计生办核实 | 10 | 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得10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无法提供生育情况证明不得分 | ||||
投资纳税 | 13 | 经商 | 在港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并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近三年有纳税记录的,纳税不足1年得2分,满一年得5分,满两年得10分,三年及以上得15分;近三年向港区国税、地税纳税1-3万得2分,3-5万得5分,5-10万得10分,10万以上得15分 | 30 | 市场监管分局 税务局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14 | 个人所得税缴纳 | 在港区工作且近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2000元得1分 | 1分/2000元 | 20 | 税务局 | ||
社会服务 | 15 | 志愿 服务 | 参加志愿者等社会服务一年内每满10小时得1分 | 1分/10小时 | 10 | 党群工作部 乍浦镇等 | |
无偿 献血 | 在平湖、港区范围内无偿献血累计每满200cc得1分 | 1分/200cc | 10 | 社发局 | |||
慈善 捐赠 | 5年内个人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每满1000元得1分 | 1分/1000元 | 10 | 接受捐赠单位或主管部门 | |||
表彰奖励 | 16 | 获党委政府或各级部门表彰 | 获乍浦镇党委政府或港区级部门表彰 | 10分/次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港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 |
获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嘉兴部门表彰 | 20分/次 | ||||||
获嘉兴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或省级部门表彰 | 30分/次 | ||||||
获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以上表彰 | 50分/次 | ||||||
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被评为年度先进或被评为分类优秀工作者的 | 10分/次 | ||||||
扣分项 | 17 | 对在垃圾分类工作中不配合,甚至抵制分类,鼓动他人不要分类,被执法机关处罚或各级分类办通报评批的 | 10分/次 | 垃圾分类办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在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 | 20分/次 | 乍浦法庭 | |||||
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五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 30分/次 | 公安分局 | |||||
申请人或者拟享受公共服务的人员五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 50分/次 | ||||||
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50分/次 | ||||||
一票否决项 | 18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注: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事犯罪) | 乍浦法庭 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