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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0-00001 文号: 嘉港区办〔2020〕35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20-11-1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8 15:16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由平湖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列支。

二、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平湖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港区人力社保局数据为准;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7月31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时员工必须在岗且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按个人在上述期间缴纳失业保险月份数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平湖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上述补贴人数以2020年7月底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人补贴期限为半个月,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港区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上述补贴人数以2020年7月底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人补贴期限为半个月,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以上三类补贴对象,企业仅能选择一种补贴对象申请。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2.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缴纳企业申请,申请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本部员工,以及派往除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港区企业员工;

3.有关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四、不纳入补贴范围的情形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二)已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

(三)2019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的企业;

(四)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在失信黑名单中的企业;

(五)2019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六)2019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五、补贴办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政策,公布以工代训补贴相关条件、申报方式,由乍浦镇、港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须线下方式申报,申报步骤如下:

1.企业填写《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附件2);

2.企业填写《申报承诺书》(附件1)、并导出2020年7月失业保险缴纳名册;

3.其他材料:按“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条件申报的企业,需下载填写《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如新吸纳对象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需下载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区员工情况确认表》(见附件 3);

4.企业将申报承诺书、补贴申报表、7月失业保险缴纳名册(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材料提交企业主管部门 。

(二)资格初审。由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送至港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乍浦镇天妃路929号5楼504办公室,电话:0573-85532100)。

(三)审核发放。港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人数及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由平湖市人力社保局以直补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将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审核拨付。企业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之后申报的,不予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外,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乍浦镇及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发动中小微企业做好补贴申报和资格初审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对辖区内企业失业保险缴纳在嘉兴市本级的,由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协调市本级相关部门后,补贴资金由嘉兴市本级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

(三)人力社保局强化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向企业宣传政策。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原则,简化、优化补贴申报审核流程,提高申报、审核、发放的效率。

(四)区镇两级要加强以工代训工作的执行和监管,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承诺书

2.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

4.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按照《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港区办〔2020〕35号)通知规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现作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在申报期间所提交的一切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文件相关要求,如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退回违规所得,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企业承诺,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人员均为文件规定时间段内的本企业在岗职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申报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单位类型

大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按第一类“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对象□

2020年2-7月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数


累计失业保险缴纳月份数


申请补贴金额


按第二类“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对象□

2020年7月底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按第三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申报对象□

属于以下哪个行业

外贸□ 住宿餐饮□  文化旅游□  交通运输□  批发零售□

2020年7月底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同一企业申报时只能在第一、二、三类对象中选择其中一类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区员工情况确认表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名称:                  (盖章)

一、本部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二、派遣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派遣期间(*年*月*日-

*年*月*日)













































接受派遣企业确认:

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确认接受了              (派遣公司)派遣的上述名员工,并核查了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每个接受派遣的企业应分开确认。

附件4

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申报单位

所属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20年7月是否缴纳平湖市失业保险

2020年7月是否发放工资

2020年2月至7月失业保险缴费累计月份数

补贴金额

(万元)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第一类“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对象需填写本表。


嘉港区办〔2020〕35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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