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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0-00008 文号: 嘉港区〔2020〕13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20-03-2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09:39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意见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港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企业积极配合乍浦镇、社区持续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合理补偿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额外开支,根据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嘉建办〔2020〕22号),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嘉兴港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镇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属地要求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以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补助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积极配合乍浦镇、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业项目经理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居家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镇、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物业使用人群访现象的。

二、补助标准及申请时限

(一)补贴标准

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情形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0.2元/m2·月的标准,发放两个月的财政补助。中南君悦府、泷悦府、泓悦府因交付时间较晚,入住率较低,补助标准按照正常标准的8折进行补助。

(二)在管项目认定标准

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三)面积认定标准

补贴面积为在管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四)申请时限

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之前。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此时间段内提交补贴申请的,视作放弃补助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以项目为单位为本企业在港区提供了疫情联防联控服务的所有在管项目发起补贴申请,企业应提供各服务项目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总建筑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二)社区初审

社区及时对物业项目参与政府联防联控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对于申报不规范、不符合防控服务实际情况的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后,向物业企业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对于其他项目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送至乍浦镇政府。

(三)乍浦镇复审

乍浦镇接到社区的初审意见后第一时间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及时报送至港区规划建设局。对于不符合补助要求项目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补助资金拨付

规划建设局测算港区所需补助资金,按程序提出资金申请。财政分局在规划建设局收集完成相关补助材料后统一交财政分局实施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到的补助主要用于对一线员工的补贴及防护物资的保障。

(二)请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环节严格把关,使财政资金发放精准、使用得当,杜绝骗补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

附件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

申请审核表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服务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金额

大写:                                          ¥          

社区初审

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乍浦镇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嘉港区〔2020〕13号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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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0-00008 文号: 嘉港区〔2020〕13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20-03-2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30 09:39:44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意见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港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企业积极配合乍浦镇、社区持续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合理补偿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额外开支,根据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嘉建办〔2020〕22号),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嘉兴港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镇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属地要求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以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补助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积极配合乍浦镇、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业项目经理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居家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镇、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物业使用人群访现象的。

二、补助标准及申请时限

(一)补贴标准

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情形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0.2元/m2·月的标准,发放两个月的财政补助。中南君悦府、泷悦府、泓悦府因交付时间较晚,入住率较低,补助标准按照正常标准的8折进行补助。

(二)在管项目认定标准

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三)面积认定标准

补贴面积为在管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四)申请时限

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之前。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此时间段内提交补贴申请的,视作放弃补助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以项目为单位为本企业在港区提供了疫情联防联控服务的所有在管项目发起补贴申请,企业应提供各服务项目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总建筑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二)社区初审

社区及时对物业项目参与政府联防联控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对于申报不规范、不符合防控服务实际情况的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后,向物业企业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对于其他项目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送至乍浦镇政府。

(三)乍浦镇复审

乍浦镇接到社区的初审意见后第一时间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于复核通过的项目,及时报送至港区规划建设局。对于不符合补助要求项目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补助资金拨付

规划建设局测算港区所需补助资金,按程序提出资金申请。财政分局在规划建设局收集完成相关补助材料后统一交财政分局实施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到的补助主要用于对一线员工的补贴及防护物资的保障。

(二)请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环节严格把关,使财政资金发放精准、使用得当,杜绝骗补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

附件

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

申请审核表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服务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金额

大写:                                          ¥          

社区初审

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乍浦镇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嘉港区〔2020〕13号嘉兴港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