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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03-00005 文号: 嘉港区〔2003〕85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03-06-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10:10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港区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乍浦镇及有关单位:

《嘉兴港区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一日

嘉兴港区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区范围内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区范围内按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程序审批建造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港区管委会授权的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拆迁实施。

港区规划建设、劳动人事、社会发展、工商、公安以及通信、供电、供水、广电、教育等部门和乍浦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农房拆迁安置,实行公寓房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形式。

(一)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为:

1、1人户50平方米;

2、2人(含2人)以上户人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已婚子女除外)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指标。

(二)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除按拆除的原农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给予拆迁价格(结合成新,下同)补偿外,给予下列标准的经济补偿:

1、按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900元的经济补偿;

2、给予原农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每平方米400元经济补偿;

3、原农房面积不足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也给予每平方米900元经济补偿。

上述补偿标准的调整以港区管委会年度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产权调换价格结算方法为:

1、原农房面积在产权调换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标准价格与被拆除房屋拆迁价格结算差价;

2、原农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格与被拆除房屋拆迁价格结算差价;

3、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且超过原农房面积部分按城市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4、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且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第四条中相关的规定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经济补偿;

5、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也按第四条中相关的规定给予每平方米900元的经济补偿。

上述安置房的标准价格、优惠价格、市场价格的价格标准及层次差价率(见附表一、二),由港区管委会一年一定。安置房土地使用权为受让性质。

第五条 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口数,按照原房屋所有人长期居住的实有在册农村户籍人员(认定办法另定)计算。

第六条 农房拆迁安置的实施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宅基地和房屋有效审批证明等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迁公告之日起算,下同)不予补偿,有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剩余年限残值补偿,最低不少于120元/㎡。

第八条 农房、非住宅房屋拆除的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聘请专业评估人员依据规定的标准价格(见附表三、四、五)评估确定。

其他附属物给予每户2000元及每户住房主门面每间1200元的补偿(含水泥场、围墙、河埠、井、灶头、排污系统、沼汽池、粪坑、简易道路及其它农机具等)。

被拆除房屋的价格标准由港区管委会制定,实行一年一定。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经拆迁人补偿后,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御,则由拆迁人扣除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1-3人户每户每次600元,4人以上户每户每次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发给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及每人每月100元,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4个月;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一次性发放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4个月。

(二)电信、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费用,给予现价一次性补偿。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定安置协议,每提前一天给予原农房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50元的货币奖励;搬迁腾房移交拆迁,每提前一天给予原农房面积每平方米每天1.00元的货币奖励。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公告后,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征迁实施,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由港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搬迁交地;拒不搬迁交地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公布之日前已被征地、撤建制,农房尚未拆迁或按农房审批已自行拆建的,根据城市改造规划建设要求须拆迁的,也参照本办法实施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安 置 房 价 格 表

房价类别

平方价(元/m2)

适用条件

标准价

480

安置标准面积内部分

优惠价

1000

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原面积以内部分

市场价

1350

超过安置标准且超过原面积部分

配套自行车库

400

安置房配套

附表二

安 置 房 层 次 差 价 率

六层房屋

五层房屋

四层房屋

三层房屋

层次

差率

层次

差率

层次

差率

层次

差率

0.74

0.8

0.9

1.00

1.02

1.06

1.1

1.04

1.1

1.12

1.06

0.96

1.12

1.06

0.94



1.06

0.96





0.96







底层自行车库

附表三:

住宅(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标准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单位价格

价格标准

备  注

楼房

砖混一等

元/m2

450

建筑面积

砖混二等

元/m2

400

建筑面积

平房

砖混

元/m2

350

建筑面积

砖木

元/m2

300

建筑面积

简易房


元/m2

100

建筑面积

临时用房


元/m2

120

建筑面积

注:1、砖混一等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框架结构;           (2)抗震构造结构;

(3)砖块平砌;             (4)卫生间、阳台现浇;

(5)屋顶原则上为琉璃或彩瓦;(6)钢砼基础。

附表四:

住宅(非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

(按批准建房次年计算)

成  新  率

1995年以后

9-10成

1990年-1994年

8-9成

1985年-1989年

7-8成

1980年-1984年

6-7成

1975年-1979年

5-6成

1974年以前

4成以下

附表五:

住宅房屋拆迁主要装饰材料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档次

材料代表品种

单位面积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地面部位:

地板及地砖

高档类

樱桃木、红榉木地板、花岗岩地砖

80-100


中档类

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60-70


低档类

杉木、条木、小拼木地板、同质釉面地砖

30-40


屋顶部位:

护墙及吊顶

高档类

花梨木、红木夹板护墙及吊顶

20-25

含油漆

中档类

水曲柳夹板护墙及吊顶

15-20

含油漆

低档类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10-15

含油漆

墙面部位:

墙内瓷砖、

外墙砖

平   均

20-50


阳台部位

铝合金包阳台、窗

80-100


门、窗

防盗门

220元/扇

标准

防盗窗

20

铝塑合金、不锈钢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齐全

300-500

少浴缸扣100元

注:1、未列入附表的其他各类装饰材料可套用市场平均价格代表品种相近档次作适当补偿。

2、临时(突击)装潢(包括新铺地板、护墙贴面、外墙刷新及包阳台等)一律按标准的3折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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