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各有关单位:
《嘉兴港区征用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一日
嘉兴港区征用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征用土地经济补偿办法,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不分种植作物类别,按承包土地、自留地在册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偿3000元。
二、特种养殖塘补偿标准
1、 蟹塘:设施(网布、油纸、竹木桩、绳索、瓦管等)齐全,投放每亩半斤以上蟹子或养老蟹的,每亩补偿4000元(包括塘边、塘内种植的树木、农作物等补偿费)。
设施不齐全的,扣除欠缺设施费。
设施齐全,已不养殖的,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蟹棚:300元/个;简易棚,不超过100元/个。
2、 渔塘:利用承包土地挖塘养殖的,按3000元/亩标准补偿。利用集体水面养殖的,并到渔政部门办理手续及与所在村签订水面租赁养殖协议的,按300元/亩补偿,未经渔政部门同意擅自养殖的,不予补偿。
3、 甲鱼塘、虾塘、牛蛙塘参照蟹塘补偿。
三、其它
1、竹园:12元/㎡,新种植(1年以内)的,1-2元/枝。
2、坟墓:100元/具,需回炉移至乍浦镇骨灰寄存堂的,提供骨灰盒,免寄存费。
四、上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在同一块土地上如有多种种植、养殖类型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标准。
五、属村集体地面附着物(含机埠、地下瓦管、道路、桥梁、渡槽、自来水管线等)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低压线、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的迁建,由相关单位编制迁建方案,并组织实施,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七、1万伏以上高压线路及军用线路迁移或保护的,由港区规划建设局按港区总体规划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