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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03-00003 文号: 嘉港区〔2003〕87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03-06-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认定及补偿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10:40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港区各有关单位:

《嘉兴港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认定及补偿标准的若干意见》已经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嘉兴港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

的认定及补偿标准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有关 规定,现就实施《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兴港区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03]84号)和《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兴港区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03]85号)中涉及被征地、农房拆迁安置对象的认定和安置补偿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地(包括撤建制、预撤建制,下同)时,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员,按《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兴港区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03]8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征地人员安置政策;已享受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城镇房屋拆迁、住房补贴等,下同)的,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享受农房拆迁优惠政策。

二、征地时,除上述人员外,2003年4月30日止在册(公安户籍,下同)农业人员作为长期居住的实有农业户籍人员,按规定享受征地、拆迁政策。

三、基本生活保障的交费年限、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时间,2003年4月30日前批准征地的,以农房拆迁公告截止日期为计算基准日;2003年5月1日后的,以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征地截止日期为计算基准日。

四、2003年5月1日后因婚嫁从本港区内村民小组迁入的农业人员(享受过征地或农房拆迁政策的除外),按规定享受征地、拆迁政策;因婚嫁从本港区外村民小组迁入的农业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并给予每人20平方米的农房拆迁标准面积安置,不享受生活补助政策;新出生人员,按规定享受征地、拆迁政策。其他新增人员,不享受征地、拆迁政策。

2003年4月30日前批准并实施征地且尚未按农房拆迁和公寓房安置,在2003年5月1日后实施农房拆迁和公寓房安置以及2003年5月1日后征地,自征地截止期至农房拆迁公告截止日期间变动的人员,也按上款中有关农房拆迁安置规定办理。期间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安置对象。

五、2003年5月1日后因婚嫁原因迁移户口(享受过征地或农房拆迁政策的除外),迁出地与迁入地均为征地拆迁区域实行同一征地拆迁政策的,只在迁入地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

六、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外迁的人员(不含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补偿;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前外迁仍拥有该村民小组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不含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和一次性补助后均不再享受其他征地安置政策。

七、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及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前外迁至城镇落户仍拥有该村民小组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随家庭人员在农村居住未享受过城镇房改政策的人员,在农房拆迁时给予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面积安置;从该村民小组外迁至城镇落户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随家庭人员在农村居住未享受过城镇房改政策的人员,其本人所拥有的农村住房除给予房屋拆迁价格补偿外,再给予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400元的补助;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人员,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不享受农房拆迁优惠政策。

全家外迁至城镇落户,未享受过城镇房改政策,仍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员,其所有的房屋给予房屋拆迁价格补偿,再给予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400元的补助;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该户不再享受农房拆迁优惠政策,其所有的房屋给予房屋拆迁价格补偿。

八、农房拆迁安置时按在册农业户口认定人员计算,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原住房产权调换面积,1人户为50平方米,2人以上(含2人)户人均4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作产权调换。

九、享受农房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今后不再享受城镇房改政策。

十、2003年4月30日前在册且长期居住,征地时不在册且从所在村民小组直接外迁或注销的以下人员视同在册农业户籍人员享受征地、拆迁相关政策:

(一)应征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和士官);

(二)中专以上在校学生及1997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就业政策后毕业尚未就业或在平湖市区域自谋职业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正在服刑人员。

十一、现役士官若服现役不满10年转业的,则由平湖市民政部门确认后视同在册人员补足征地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政策。

十二、原房屋所有权人(农村建房呈报审批表所载明的人员)不得列为无房人员,在安置时按建房审批时的人均面积计算。

十三、经批准所建的住房占地中含有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部分,视作合法住房,按规定政策予以补偿;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所建的非住宅房屋,根据批准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时间,补偿房屋剩余年限残值;已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补办了用地手续的房屋,视作合法建筑,按规定政策予以补偿。

十四、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在原住宅实施加层,以及经批准翻建而未翻建只作加层的房屋,所加层的部分不作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只给予房屋拆迁价格补偿。

十五、安置对象的认定,均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其中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提供,常住状况及土地承包权问题由村民委证明,并由本人提供农村建房批准书、土地承包权证,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由人事局证明,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由所在单位和房改办共同证明(无单位的由房改办证明,教师由平湖市教育局证明),独生子女由乍浦镇计生办证明,现役军人由平湖市人武部证明,在校生凭入学通知书,服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安置对象正式确定前,须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以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十六、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嘉兴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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