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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03-00001 文号: 嘉港区〔2003〕182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03-11-0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部分农转非人员享受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17 10:41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港区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乍浦镇政府及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港区(2003)84、85、87、15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除在册农业人员外,已转为非农的人员不能享受征地、拆迁政策,但这些人员在农村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后无其它生活保障,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员在土地征用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经我委研究,决定对有关农转非人员享受征地、拆迁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四种对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办理农转非时是港区内的农业人员,并在港区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本人的土地承包权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非证明,可以视作在册农业人员,享受征地、拆迁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规定办理自理口粮的人员。

2.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3.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1]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后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4.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兴业落户的若干规定》(平政[1992]12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二、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1]56号)文件规定,非农人员的配偶及子女在投靠办理农转非时是港区内的农业人员,并在港区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凭本人的土地承包权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非证明,可以视作在册农业人员,享受征地、拆迁政策。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部分农转非人员享受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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