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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9 09:08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等精神,参照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平人社〔2021〕84号)要求,现就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2021年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企业范围为2021年7月31日前在港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平湖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港区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9月30日后毕业)、登记失业人员(以上简称“四类重点人员”)且2021年9月仍在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以下情形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2.已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

3.2020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的企业;

4.截至2021年9月30日仍在失信黑名单中的企业;

5.2020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6.2020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按个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月份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20万元,根据嘉兴港区管委会办公室 嘉兴综保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港区办〔2020〕35号)规定2020年单个企业补贴已达到20万元的,不再给予补贴。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填写《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申报承诺书》(附件2)、《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需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港区员工情况确认表》(附件3),并提供收款收据、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法人银行卡号复印件),将以上材料报港区人力社保局。

如新吸纳对象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9月30日后毕业)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资格初审。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至港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乍浦镇天妃路929号5楼502办公室,电话:0573-85532180)。

(三)审核发放。由企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人数及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由平湖市人力社保局以直补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平湖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企业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申报的,不予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

4.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申报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单位类型

大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8月-2021年9月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数

累计失业保险缴纳月份数

申请补贴金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按照《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港区办〔2021〕  号)文件规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现作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在申报期间所提交的一切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文件相关要求,如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退回违规所得,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企业承诺,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人员均为文件规定时间段内的本企业在岗职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港区员工情况确认表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名称:                  (盖章)

一、本部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派遣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派遣期间(*年*月*日-

*年*月*日)

接受派遣企业确认: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确认接受了              (派遣公司)派遣的上述      名员工,并核查了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2021 年   月   日

注:每个接受派遣的企业应分开确认。


附件4

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21年9月是否缴纳平湖市失业保险

2021年9月是否发放工资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失业保险缴费累计月份数

补贴金额

(万元)

合计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嘉港区办〔2021〕29号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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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9 09:08:10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等精神,参照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平人社〔2021〕84号)要求,现就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2021年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企业范围为2021年7月31日前在港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平湖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港区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9月30日后毕业)、登记失业人员(以上简称“四类重点人员”)且2021年9月仍在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以下情形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2.已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

3.2020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的企业;

4.截至2021年9月30日仍在失信黑名单中的企业;

5.2020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6.2020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按个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月份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20万元,根据嘉兴港区管委会办公室 嘉兴综保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港区办〔2020〕35号)规定2020年单个企业补贴已达到20万元的,不再给予补贴。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填写《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申报承诺书》(附件2)、《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需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港区员工情况确认表》(附件3),并提供收款收据、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法人银行卡号复印件),将以上材料报港区人力社保局。

如新吸纳对象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9月30日后毕业)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资格初审。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至港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乍浦镇天妃路929号5楼502办公室,电话:0573-85532180)。

(三)审核发放。由企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人数及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由平湖市人力社保局以直补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平湖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企业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申报的,不予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

4.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嘉兴港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申报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单位类型

大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8月-2021年9月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数

累计失业保险缴纳月份数

申请补贴金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按照《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港区办〔2021〕  号)文件规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现作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在申报期间所提交的一切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文件相关要求,如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退回违规所得,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企业承诺,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人员均为文件规定时间段内的本企业在岗职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港区员工情况确认表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名称:                  (盖章)

一、本部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派遣员工情况

序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派遣期间(*年*月*日-

*年*月*日)

接受派遣企业确认: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确认接受了              (派遣公司)派遣的上述      名员工,并核查了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2021 年   月   日

注:每个接受派遣的企业应分开确认。


附件4

2021年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21年9月是否缴纳平湖市失业保险

2021年9月是否发放工资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失业保险缴费累计月份数

补贴金额

(万元)

合计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嘉港区办〔2021〕29号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