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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2-00012 文号: 嘉港区〔2022〕72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22-10-0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嘉兴港区管委会 嘉兴综保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
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10:03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

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以下简称新经济园)的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入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育力度,加快构建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于一体的创业孵化链条,将新经济园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产业新高地和最优人才集聚平台,结合新经济园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注册并实际入驻在新经济园,符合新经济园产业定位且税收收入纳入港区财政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

(二)新经济园重点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及智能装备和现代商贸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三)新经济园重点引进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和为港区重点产业及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及企业。

二、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科技研发类企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科技研发类企业是指经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济园公司)评审认定,主要从事信息电子、软件开发、生物医疗、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内产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的企业及相关科技平台。

1.房租补助:对入驻企业给予三年,每年最高3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投资补助:入驻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在嘉兴港区实际投入的研发、检测等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主要为港区企业服务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装修补助:入驻企业实际装修费用(不含电脑、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装修费用总额10%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3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二)鼓励功能性机构类企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功能性机构是指提供安全、环保、检验检测、管理咨询、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电商平台、供应链管理等的机构。

1.房租补助:企业自入驻新经济园起三年内,第一年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二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三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投资补助:入驻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在嘉兴港区实际投入的研发、检测等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主要为港区企业服务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装修补助:入驻企业实际装修费用(不含电脑、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超过50万元的,给予装修费用总额10%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成果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行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3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三)鼓励商贸类企业(含电子商务)发展

1.房租补助:企业自入驻新经济园起三年内,第一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二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三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1.对落户新经济园的高精尖优质项目、总部项目、重点骨干企业且年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

2.对于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高、人才集聚度高且超出优惠年限的企业及机构,按《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评定办法》评审认定,可延续政策至第五年。

三、申报认定与发放程序

(一)申报企业每年按要求向新经济园公司提交申报资料,新经济园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统一提交至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由发改经信商务局提交至港区财政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拨付。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须达到20%及以上;无租房保证金、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拖欠行为;积极按时申报各类统计报表;无其他各类违规经营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补助奖励项目与港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更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企业招商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的同类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涉及入驻企业经营奖励的,只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嘉港区办〔2019〕17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评定办法》


附件

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

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政策扶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并实际入驻在新经济园,符合新经济园产业定位且税收收入纳入港区财政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及新经济园重点引进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和为港区重点产业及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对“对于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大、人才集聚度高且超出优惠年限的企业及机构,按年度经港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可延续政策至第五年”条款作出具体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需满足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大、人才集聚度高等条件中的任意两项,方可申请延续政策至第五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一项的,可认定为符合科技含量高的评价指标:

(一)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或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第七条  企业产出贡献大的评价指标是服务业企业中零售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批发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收达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企业实缴税收高的评价指标是指企业年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企业人才集聚度高的评价指标是指企业全职员工5人以上,且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企业全职在岗职工的30%,或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团队并承担省级以上科研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章  评定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对照评定标准按年度向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由政策对应主管部门出具评定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嘉港区〔2022〕76号印发《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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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管委会 嘉兴综保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
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6 10:03:02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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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

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以下简称新经济园)的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入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育力度,加快构建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于一体的创业孵化链条,将新经济园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产业新高地和最优人才集聚平台,结合新经济园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注册并实际入驻在新经济园,符合新经济园产业定位且税收收入纳入港区财政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

(二)新经济园重点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及智能装备和现代商贸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三)新经济园重点引进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和为港区重点产业及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及企业。

二、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科技研发类企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科技研发类企业是指经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济园公司)评审认定,主要从事信息电子、软件开发、生物医疗、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内产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的企业及相关科技平台。

1.房租补助:对入驻企业给予三年,每年最高3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投资补助:入驻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在嘉兴港区实际投入的研发、检测等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主要为港区企业服务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装修补助:入驻企业实际装修费用(不含电脑、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装修费用总额10%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3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二)鼓励功能性机构类企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功能性机构是指提供安全、环保、检验检测、管理咨询、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电商平台、供应链管理等的机构。

1.房租补助:企业自入驻新经济园起三年内,第一年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二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三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投资补助:入驻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在嘉兴港区实际投入的研发、检测等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主要为港区企业服务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装修补助:入驻企业实际装修费用(不含电脑、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超过50万元的,给予装修费用总额10%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成果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行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3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三)鼓励商贸类企业(含电子商务)发展

1.房租补助:企业自入驻新经济园起三年内,第一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二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第三年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企业经营奖励:对港区外新注册入驻新经济园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等额于当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8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1.对落户新经济园的高精尖优质项目、总部项目、重点骨干企业且年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

2.对于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高、人才集聚度高且超出优惠年限的企业及机构,按《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评定办法》评审认定,可延续政策至第五年。

三、申报认定与发放程序

(一)申报企业每年按要求向新经济园公司提交申报资料,新经济园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统一提交至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由发改经信商务局提交至港区财政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拨付。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须达到20%及以上;无租房保证金、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拖欠行为;积极按时申报各类统计报表;无其他各类违规经营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补助奖励项目与港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更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企业招商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的同类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涉及入驻企业经营奖励的,只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嘉港区办〔2019〕17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评定办法》


附件

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及机构延长政策扶持

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政策扶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并实际入驻在新经济园,符合新经济园产业定位且税收收入纳入港区财政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及新经济园重点引进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和为港区重点产业及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对“对于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大、人才集聚度高且超出优惠年限的企业及机构,按年度经港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可延续政策至第五年”条款作出具体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需满足科技含量高、产出贡献大、实缴税收大、人才集聚度高等条件中的任意两项,方可申请延续政策至第五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一项的,可认定为符合科技含量高的评价指标:

(一)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或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第七条  企业产出贡献大的评价指标是服务业企业中零售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批发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收达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企业实缴税收高的评价指标是指企业年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企业人才集聚度高的评价指标是指企业全职员工5人以上,且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企业全职在岗职工的30%,或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团队并承担省级以上科研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章  评定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对照评定标准按年度向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由政策对应主管部门出具评定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嘉港区〔2022〕76号印发《关于扶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入驻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