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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嘉兴港区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2-11-17 15:00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嘉兴港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浙江惠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2年2月5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惠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飞灰项目配伍车间3#生产线正在开展单机调试,惠禾源公司未能提供与飞灰项目设备安装第三方承包商专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惠禾源公司与第三方承包商未就飞灰项目的设备安装签订安全协议书,且双方在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均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4月1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禾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扳鞍羊毛工业(嘉兴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2022年4月2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扳鞍羊毛工业(嘉兴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规章制度,未对公司各风险点按照风险类别和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扳鞍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公司内各风险点以及在特定设施、场所、岗位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未制定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6月1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扳鞍公司作出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金奢利石石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9月7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金奢利石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开展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未建立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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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嘉兴港区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2-11-17 15:00:52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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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嘉兴港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浙江惠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2年2月5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惠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飞灰项目配伍车间3#生产线正在开展单机调试,惠禾源公司未能提供与飞灰项目设备安装第三方承包商专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惠禾源公司与第三方承包商未就飞灰项目的设备安装签订安全协议书,且双方在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均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4月1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禾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扳鞍羊毛工业(嘉兴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2022年4月2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扳鞍羊毛工业(嘉兴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规章制度,未对公司各风险点按照风险类别和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扳鞍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公司内各风险点以及在特定设施、场所、岗位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未制定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6月1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扳鞍公司作出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金奢利石石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9月7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金奢利石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开展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未建立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