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精神,参照《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2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港区管委会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二)运作原则。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区域内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本地集聚,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嘉兴港区(以下简称港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明确组织框架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
(一)决策机构
基金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主任由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港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局、财政分局、嘉兴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办公室(财审处)、发改经信商务局、科技金融局、招商局、综保区管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滨海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投决会
投决会为产业基金参股母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决会根据拟投项目的性质由港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区办公室、财政分局、滨海集团公司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
(三)基金法人机构
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基金法人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由滨海集团公司负责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组建。
三、明确职责分工
基金管委会、投决会、财政分局、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滨海集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共同推动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基金管委会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和港区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二)投决会职责
围绕港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对产业基金投资立项、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进行审议表决。
(三)财政分局职责
负责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规定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产业基金实施绩效管理,并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向港区管委会报告涉及产业基金的总体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发改经信商务局、科技金融局、招商局、综保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围绕港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重大项目推荐并纳入产业基金储备库;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上级产业基金支持;落实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对接、监管和政策落地的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监管和考核评价。
(五)基金监管部门职责
区办公室(财审处)、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六)滨海集团公司职责
履行基金法人机构相关职责;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项目投资运作计划和方案;定期向财政分局和基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做好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负责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七)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落实具体投资事宜,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规范基金设立运作
(一)基金模式
产业基金原则上采取“定向基金”模式进行运作。
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本地特定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含),出资比例不超过2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产业基金与嘉兴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投资项目,基金模式和出资比例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要求执行。特别重大项目经港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模式、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二)设立区域和管理方式
1.产业基金在港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参股同一行业(领域)的基金。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港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可一事一议。
2.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滨海集团公司可通过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向合伙企业委派投决会成员、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
(三)基金投资审批流程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签约、项目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
1.滨海集团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向投决会申请投资立项;经投决会批准正式立项后,由滨海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主任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对投资方案和主要协议条款进行审议;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港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决策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滨海集团公司根据港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和项目公示结果等书面材料,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安排基金管理公司做好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管委会报批。
2.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港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3.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规定的投资与退出原则及决策程序执行。
4.建立健全投决会议事规则和专家成员库。投决会召开投资立项、投资方案审议会议,表决人数一般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决会会议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3)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投后重大变化。
6.产业基金不干预参股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但可由滨海集团公司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审委会各项活动,在涉及政府负面清单事项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五、规范基金投资要求
(一)基金投资基本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在港区注册,注册在港区外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2.重点投向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航空航天、人工智能、时尚消费电子、生命健康、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产业;
3.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经济”;
4.港区现有特色产业的提升改造和转型发展;
5.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6.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7.不得投向国家和省、市禁止的行业。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
5.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6.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7.基金管理人的选取,在特定领域可一事一议,可更看重其专业性。
六、规范基金退出机制
(一)基本要求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投资项目发起主体提出具体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须按公允价格转让退出,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公允价格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由滨海集团公司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对于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决会审议决策,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回款要求
基金管理人或被投资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回收的资金转入产业基金资金专户。
(四)提前退出。
1.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2.产业基金参股直投项目的提前退出,参照子基金提前退出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协议),应终止投资,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七、加强基金管理监督
(一)明确子基金托管方式
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明确产业基金禁止事项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8.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三)明确产业基金保留权利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港区管委会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3.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四)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加强绩效管理
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产业基金有序运行。
(六)强化风险管理控制
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财政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产业基金的日常监管,督促产业基金规范运作,促进产业基金健康运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要健全风险评价及预防体系,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
八、明确报告制度
(一)季度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向滨海集团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滨海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年度报告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向滨海集团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滨海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等重大风险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16〕20号)、《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18〕116号)同时废止。
(二)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嘉港区〔2022〕78号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