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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2285/2022-00003 文号: 嘉港区〔2022〕15号
发布机构: 嘉兴港区 发文日期: 2022-02-2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1 11:36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健全和完善港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推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21〕2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区范围内公租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的管理机构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公租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四)公租房保障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乍浦镇认定的结果为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港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港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港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两部门联合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公租房保障受理时间及受理名额,每年对外公布。港区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协调办)为住房保障统筹协调部门,每季度应对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季度复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保障期结束前30日内主动向住房协调办提出续保申请,并主动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转租转借、恶意拖欠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作出处理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协调办设在建设交通局。建设交通局作为港区住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政策制定、管理工作,并委托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公租房的申请受理、期房核查、资格确认、认定保障、日常监督等工作。

(二)乍浦镇、区办公室、发改经信商务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政务数据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滨海集团公司、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乍浦镇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21〕25号)负责调查核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审核指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并出具《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同时核查享受买入或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国有征收、农村拆迁、宅基地使用情况。

2.区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国有企业自管房承租情况。

3.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查核实学历、社保、享受人才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4.政务数据办负责归集完善各部门(单位)数据,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5.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调查核实不动产登记情况。

6.公安分局负责调查核实户籍、车辆、居住证、居住登记情况。

7.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调查核实投资、经营等登记注册情况。

8.所属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资格申请、入户调查、定期复核、资格年审等工作。

三、房源筹集

(一)公租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途径: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保障资金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公租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3.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住房;

2.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3.经政府批准将现有房源改造的住房;

4.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

5.社会捐赠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

(三)新建成套的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为主,其中高层、小高层应不超过70 平方米,购买社会房源应不超过80 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四)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装修标准符合《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规定。

四、准入管理一般规定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三)住房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享受经济适用房、期房),以及受理之日前5年内转让的所有住房(含被征收、拆迁房屋),且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等情况。

(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审核以乍浦镇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计算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五)财产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有价证券、车辆(非营运)等。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住宅(含期房)和营运车辆。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2.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3.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5.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未满3年(毕业时间统一计算截至7月31日);

2.毕业3年内在港区就业,与注册地在港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港区自主创业,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或未在港区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港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2.主申请人在港区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 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家庭成员中未在港区实际居住,保障资格审核时一并纳入,但在享受货币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主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及情形,如实填写《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并根据申请家庭类型提供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结婚证、毕业证、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车辆保险单等。主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和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申请,并按要求上传原件信息。

(二)受理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期在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异议并经复核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

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需与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或补贴合同。保障时间从公示结束次月开始计。租金缴纳、补贴发放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按季施行。

七、配给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二)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家庭困难等级实行优先保障,其他家庭在轮候期间,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三)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四)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标准针对不同困难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管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0.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5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1.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3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1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1元/平方米。

(五)主申请人以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享受租赁补贴的时间需合并计算,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家政行业人员等列入省重点保障对象的,或享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的,或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相关证明材料除可享受租金50%减免或1.2倍租赁补贴外,同时不受租赁补贴时间限制。

(七)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经核查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确系无自有住房的,可通过实行市场化租金继续保障。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6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八、退出管理

(一)住房协调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保家庭保障资格进行核查(一年不少于一次),经核查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作出核查结论之日起停止保障,同时告知保障家庭。

(二)在保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其主申请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经核查,作出维持、改变或停止保障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停止保障的,给予3个月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租金按原标准缴纳,逾期搬迁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缴纳。

(三)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选择放弃实物配租转为租赁补贴的,对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经批准自行装修的公租房给予装修补偿。装修补偿价列入财政预算中,补偿价根据《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按评估价格确定。

(四)对未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或对拒不同意按照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或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嘉港区〔2018〕26号)、(嘉港区〔2019〕95号)、《嘉兴港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嘉港区〔2019〕140号)、《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嘉港区〔2019〕141号)同时停止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事项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执行。

(三)公租房租金和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发改经信商务局、建设交通局、财政分局核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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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3-11 1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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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健全和完善港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推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21〕2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区范围内公租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的管理机构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公租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四)公租房保障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乍浦镇认定的结果为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港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港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港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两部门联合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公租房保障受理时间及受理名额,每年对外公布。港区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协调办)为住房保障统筹协调部门,每季度应对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季度复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保障期结束前30日内主动向住房协调办提出续保申请,并主动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转租转借、恶意拖欠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作出处理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协调办设在建设交通局。建设交通局作为港区住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政策制定、管理工作,并委托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公租房的申请受理、期房核查、资格确认、认定保障、日常监督等工作。

(二)乍浦镇、区办公室、发改经信商务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政务数据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滨海集团公司、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乍浦镇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21〕25号)负责调查核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审核指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并出具《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同时核查享受买入或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国有征收、农村拆迁、宅基地使用情况。

2.区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国有企业自管房承租情况。

3.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查核实学历、社保、享受人才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4.政务数据办负责归集完善各部门(单位)数据,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5.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调查核实不动产登记情况。

6.公安分局负责调查核实户籍、车辆、居住证、居住登记情况。

7.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调查核实投资、经营等登记注册情况。

8.所属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资格申请、入户调查、定期复核、资格年审等工作。

三、房源筹集

(一)公租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途径: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保障资金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公租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3.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住房;

2.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3.经政府批准将现有房源改造的住房;

4.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

5.社会捐赠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

(三)新建成套的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为主,其中高层、小高层应不超过70 平方米,购买社会房源应不超过80 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四)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装修标准符合《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规定。

四、准入管理一般规定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三)住房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享受经济适用房、期房),以及受理之日前5年内转让的所有住房(含被征收、拆迁房屋),且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等情况。

(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审核以乍浦镇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计算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五)财产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有价证券、车辆(非营运)等。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住宅(含期房)和营运车辆。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2.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3.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5.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未满3年(毕业时间统一计算截至7月31日);

2.毕业3年内在港区就业,与注册地在港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港区自主创业,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或未在港区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港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2.主申请人在港区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 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家庭成员中未在港区实际居住,保障资格审核时一并纳入,但在享受货币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主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及情形,如实填写《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并根据申请家庭类型提供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结婚证、毕业证、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车辆保险单等。主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和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申请,并按要求上传原件信息。

(二)受理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期在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异议并经复核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

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需与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或补贴合同。保障时间从公示结束次月开始计。租金缴纳、补贴发放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按季施行。

七、配给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二)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家庭困难等级实行优先保障,其他家庭在轮候期间,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三)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四)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标准针对不同困难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管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0.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5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1.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3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实物配租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5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2)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1元/平方米;

(3)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标准面积-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以平方计算,每月11元/平方米。

(五)主申请人以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享受租赁补贴的时间需合并计算,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家政行业人员等列入省重点保障对象的,或享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的,或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相关证明材料除可享受租金50%减免或1.2倍租赁补贴外,同时不受租赁补贴时间限制。

(七)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经核查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确系无自有住房的,可通过实行市场化租金继续保障。租金以平方计算,住宅每月6元/平方米,车库不计租金。

八、退出管理

(一)住房协调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保家庭保障资格进行核查(一年不少于一次),经核查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作出核查结论之日起停止保障,同时告知保障家庭。

(二)在保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其主申请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经核查,作出维持、改变或停止保障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停止保障的,给予3个月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租金按原标准缴纳,逾期搬迁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缴纳。

(三)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选择放弃实物配租转为租赁补贴的,对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经批准自行装修的公租房给予装修补偿。装修补偿价列入财政预算中,补偿价根据《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按评估价格确定。

(四)对未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或对拒不同意按照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或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嘉港区〔2018〕26号)、(嘉港区〔2019〕95号)、《嘉兴港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嘉港区〔2019〕140号)、《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嘉港区〔2019〕141号)同时停止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事项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执行。

(三)公租房租金和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发改经信商务局、建设交通局、财政分局核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嘉港区〔2022〕15号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