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港区2021年度城乡统筹搬迁安置工作计划》,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协议拆迁汤山东路东侧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汤山东路5弄2号、汤山东路41弄1号、汤山东路67弄1幢(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平湖市乍浦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拆迁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4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补偿协议须生效)。
五、其他事项
(一)签约现场办公地点:平湖市乍浦镇南湾路72弄16-18号;联系电话:0573-85523761 18006603311
(二)结算领款办公地点:平湖市乍浦镇滨海大道600号拆迁事务所一楼;联系电话:0573-85523641
附件:乍浦镇汤山东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拆迁补偿方案
乍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公布)
(共印7份)
乍浦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印发
乍浦镇汤山东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协议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嘉兴港区2021年度城乡统筹搬迁安置工作计划》,决定对乍浦镇汤山东路东侧地块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协议拆迁。现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
一、拆迁范围
汤山东路5弄2号、汤山东路41弄1号、汤山东路67弄1幢(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4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补偿协议须生效)。
(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含)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次房屋拆迁公告效力终止)。
三、补偿方式
采用协议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拆迁房屋市场预评估标准房价格
(一)住宅房屋9700元/平方米,配套车库4070元/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4830元/平方米;
五、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偿
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次数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
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签约奖励
被拆迁户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四)搬迁奖励
1.被拆迁户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4万元加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
2.被拆迁户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5日内腾房移交的,搬迁奖励按前款规定的50%给予奖励。
3.被拆迁户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5日内未腾房移交的,无搬迁奖励。
(五)货币补偿奖励
被拆迁户除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偿补助外,再按被拆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助。
(六)特殊补助费
1.被拆迁户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被拆迁户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万元。
2.被拆迁户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残疾证等级为一级的,每户最高可享受补助2万元。持有残疾证等级每降一个等级,相应减少3500元,每户最低可享受补助1万元。
3.被拆迁户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城市“三无”人员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4.被拆迁户的父母、配偶、子女有因公牺牲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上述被拆迁户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为限。被拆迁户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偿
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次数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
按每月被拆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5‰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拆迁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5%给予补偿,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最低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300元;工业、仓储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100元。
(四)签约奖励
被拆迁户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按被拆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给予奖励。
(五)搬迁奖励
1.被拆迁户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房移交的,按被拆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2.被拆迁户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5日内腾房移交的,搬迁奖励按前款规定的50%给予奖励。
3.被拆迁户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5日内未腾房移交的,无搬迁奖励。
(六)货币补偿奖励
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再给予被拆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货币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
七、整体搬迁奖
整幢房屋的全体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八、被拆迁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50%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分摊占地面积补交每平方米150元土地出让金。
九、拆迁个人房屋,被拆迁户在乍浦镇范围内重新购置同类房屋,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新购房屋抵扣相应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