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嘉兴港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21〕58号)要求,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切实加强港区建成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全面提高港区停车场(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港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三)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三、职责分工
成立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的嘉兴港区停车场(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乍浦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辖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完成管辖范围内停车资源普查、停车场库备案、数据归集、平台接入、停车秩序整治等工作。
(二)发改经信商务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指导需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单位将相关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建设交通局是停车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停车场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等工作。
(五)综合执法分局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临时停车场设置会审工作;负责开展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撤除工作以及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处置工作。
(六)公安分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八)社发局、政务数据办、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相关工作。
四、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公共停车场为主、专用停车场为辅、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为补充、临时停车场为填补,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
建设交通局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嘉兴港区、乍浦镇建设计划体系。在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过程中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地下管线、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布点公共停车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配建停车位指标。在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建设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建议,必要时应组织专项交通影响评价。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配建公共停车位,应当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其位置、数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公共停车场用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和《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进出口闸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及相关系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
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并将停车场数据接入至嘉兴港区智慧停车系统。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所有权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由综合执法分局会同建设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乍浦镇等部门(单位)会审后确定。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或减少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向建设交通局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对车行道至出入口的人行道铺装基础进行改造,以符合车辆荷载要求;经会审认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自觉做好场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日常保洁、市政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鼓励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等释放的空间,优先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
(一)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停车场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场内巡查、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落实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管理措施;
2.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需同步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将停车信息实时传输至嘉兴港区智慧停车系统;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照明、排水、排风、消防、智慧感知和安全技防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4.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及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5.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按泊位导向箭头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6.制定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在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126号)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
(二)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2.支付停车费;
3.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4.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停车人有欠费行为的,停车场经营者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并催缴,经催缴后停车人仍拒绝缴纳停车欠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三)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及取得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在符合规划、消防、绿化、防疫、保洁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细则中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
(四)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根据“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进行运营和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貌,不得影响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的,由相关所有权人与建设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日常管理方式。
(五)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将本辖区内的停车信息按联网标准,推送至嘉兴市停车信息系统,负责汇聚全区停车信息,向社会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服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综合执法分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七)综合执法分局、公安分局根据职责依法设置和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应当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满足道路基本通行功能为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必要时可设置限时停车泊位。
已设置的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
1.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2.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3.停车周转率长期偏低的;
4.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5.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其他情形。
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撤除后,原施划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八)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赛事、重大纪念、庆典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嘉兴港区管委会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九)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机械停车设备等特殊情况除外)。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十)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2.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3.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变压器下方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7.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8.主干路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小于1.5米的,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9.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6米的道路;
10.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文化公共机构集中路段人行道剩余宽度不足3米的;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和长途汽车站路段人行道剩余宽度不足4米的;其他人行道剩余宽度不足2米的;
11.学校门口临时停放学生接送车辆区域;
1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
13.不能保证预留2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以及临街建筑前区;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或者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或者路段。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港区停车场(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嘉兴港区停车场(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根据《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港区停车场(库)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嘉兴港区停车场(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现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顾春林 管委会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张 良 综合执法分局局长
副 组 长:沈贤卿 乍浦镇副镇长
刘 耀 区办公室副主任
刘文丰 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赵建刚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副局长
黄 叶 综合执法分局副局长
陈 静 滨海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发改经信商务局、社发局、政务数据办、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