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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轻重芳烃分离增产石脑油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8 09:32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浏览次数: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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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轻重芳烃分离增产石脑油项目

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拟投资4335.98万元,利用厂区现有预留地,新增一套40万吨/年轻重芳烃分离增产石脑油装置,利用粗石脑油及馏分油、燃料油(轻质)为原料,经过深度分离净化产出制烯烃用的石脑油和粗重芳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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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好本项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好“三同时”制度,确保本项目“三废”达标排放。

1.废气:统筹考虑加强全厂废气防治工作,提高项目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水平,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为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废气等。废气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相关限值。

2.废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排污管道须采用架空明管或明沟明管等形式。项目废水主要为机泵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污排水等。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站处理,处理后90%回用,10%纳管。循环冷却水污排水直接专管排放。废水纳管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标准相关限值。

3.噪声: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东厂界昼夜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4.固废: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暂存设施,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生化污泥、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118202311155个工作日

联系对象: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环评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3-85588120  传真:0573-85533529 

通讯地址: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嘉兴综合保税区通保路10号综保大厦A座五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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