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乍浦镇依法进行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委托,委托上述单位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现按规定程序将委托具体事项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1.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处罚事项
序号 | 消防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7 |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8 | 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9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0 |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开展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11 |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12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13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
14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
15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拘留除外) |
16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拘留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