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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迁改工程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0 17:16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浏览次数: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迁改工程

浙江省嘉兴市港区

嘉兴港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建110kV双回电缆线路路径长约2.27km,架空线路0.8km,合计线路路径长度3.07km,新建双回路钢管杆8基。拆除原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约2.605km,拆除双回路钢管杆22基。

/

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好本项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好“三同时”制度,确保本项目“三废”达标排放。

1.废水:运营期间无废水产生。

2.废气:运营期间无废气产生。

3.固废:运营期间不产生固体废弃物。

4.噪声:架空线路建设时通过选用加工工艺水平高、表面光滑的导线减少电晕放电,并采取保证导线对地高度等措施,以降低可听噪声。

5.辐射:新建架空线路经过非居民区,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应不低于6.0m;经过居民区,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应不低于7.0m;线路跨越石材厂时,满足导线对建筑物屋顶距离不低于7m;经过中南泓悦府21幢和乍浦电厂时,满足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7m且满足与建筑物之间水平距离不小于2m的要求。同时建议建设单位也应优化设计,尽可能架高输电线路,电缆线路埋在地面以下,电缆线路外配有金属护套,护套接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31020233175个工作日

联系对象: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水气环境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3-85539362

通讯地址:嘉兴市乍浦镇嘉兴综合保税区通保路10号综保大厦A座五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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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迁改工程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10 17:16:24

信息来源: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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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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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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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迁改工程

浙江省嘉兴市港区

嘉兴港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建110kV双回电缆线路路径长约2.27km,架空线路0.8km,合计线路路径长度3.07km,新建双回路钢管杆8基。拆除原110kV南湾1378线110kV瓦南1454线12#~33#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约2.605km,拆除双回路钢管杆22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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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好本项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好“三同时”制度,确保本项目“三废”达标排放。

1.废水:运营期间无废水产生。

2.废气:运营期间无废气产生。

3.固废:运营期间不产生固体废弃物。

4.噪声:架空线路建设时通过选用加工工艺水平高、表面光滑的导线减少电晕放电,并采取保证导线对地高度等措施,以降低可听噪声。

5.辐射:新建架空线路经过非居民区,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应不低于6.0m;经过居民区,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应不低于7.0m;线路跨越石材厂时,满足导线对建筑物屋顶距离不低于7m;经过中南泓悦府21幢和乍浦电厂时,满足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7m且满足与建筑物之间水平距离不小于2m的要求。同时建议建设单位也应优化设计,尽可能架高输电线路,电缆线路埋在地面以下,电缆线路外配有金属护套,护套接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31020233175个工作日

联系对象: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水气环境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3-85539362

通讯地址:嘉兴市乍浦镇嘉兴综合保税区通保路10号综保大厦A座五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