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3-035号
发布日期:2023-05-19 10:40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原自规) 浏览次数:

龚玲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权第001399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80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龚玲、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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