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3-037号
2023-037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6:12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原自规) 浏览次数:
高孝良因保管不善,将浙(2016)平湖市不动产权第001500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6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高孝良、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姑支行
(拍卖成交)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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