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3-027号
发布日期:2023-05-04 13:4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浏览次数:

徐杰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权第001641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徐杰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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