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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被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23-09-01 08:39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灭火器过期,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2、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属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3、三楼疏散通道紧靠门口外1.40m范围内设置踏步,属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0662号)1份、并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港消限字〔2023〕第000159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港消限字〔2023〕第000161号)1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向当事人实施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整改并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嘉港消告诫字〔2023〕第000182号)1份。

【违法事实】

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的规定,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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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被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 2023-09-01 08:39:58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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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灭火器过期,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2、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属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3、三楼疏散通道紧靠门口外1.40m范围内设置踏步,属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0662号)1份、并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港消限字〔2023〕第000159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港消限字〔2023〕第000161号)1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向当事人实施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整改并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嘉港消告诫字〔2023〕第000182号)1份。

【违法事实】

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的规定,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嘉兴凯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