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嘉环发[2022]3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算办法的通知》(嘉环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的工业排污单位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截至2024年3月31日)。现将第二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核定量(吨/年) | 备注 |
1 |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99.321 | 不包含原浙江麦堆科技有限公司核定排污权 |
2 | 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53.428 | |
3 | 浙江嘉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9.710 | |
4 |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06.970 | |
5 | 浙江赞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 4.035 | |
6 | 阿克菲姆膜材(嘉兴)有限公司 | 0.939 | |
7 | 浙江嘉化双氧水有限公司 | 11.800 | |
8 | 浙江韵量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0.482 |
公示期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环保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联系人:郑盛荣 联系电话:0573-8558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