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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规范施工车辆上路,别让城市道路“受伤”
发布日期:2024-05-21 09:49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分局 浏览次数:

铁轮车、履带车等施工车辆驶入城市道路,往往会对路面造成损伤,大大降低道路原本设计的使用寿命,同时由于该类型车辆车身大、车速慢,还容易引发交通堵塞、车辆刮擦等问题事故。

前日,执法队员巡查至东方大道与雅山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时,发现一辆履带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执法队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制止。经查,车辆履带未安装防护设备,对行使路面也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过的路面留有履带碾压痕迹,长度约90米。

 

当事人擅自驾驶履带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城市道路受到损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履带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行为,鉴于违法事实清楚,但影响较轻,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并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规范驾驶挖掘机,并处罚款600元。

铁轮车、履带车等施工车辆的管理单位日常应做好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对所属车辆自觉使用专门车辆运输履带车或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包裹履带或铺垫木板、橡胶、草垫,避免路面损坏。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员切莫为图一时方便、节约运输成本,抱着侥幸心理违法违规操作,应按照规范要求驾驶车辆、运输车辆。

【法规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68项第3子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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