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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5月)
发布日期:2025-05-14 15:52 信息来源:党群工作部 浏览次数:

市场监管分局坚决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办相关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2024年以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电动车处罚案例

1、2024年7月,港区某电动车销售单位从某上门推销企业中以860元购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置于店后仓库售卖,并未对外标明具体售价,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其经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8月,港区某电动车销售单位自嘉兴某车业有限公司以800元每辆购入电动车3台,对车辆原本置放电瓶的容器进行了改装,拓宽了可置放电瓶空间,改变了电动车所检项目中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经检验,被抽检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位于乍浦镇的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经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01Z)3辆,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示

1、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拒绝“改拼装”的承诺; 

2、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账;

3、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4、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5、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不得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禁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

6、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旧车及蓄电池去向,拆卸下来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应规范移交给取得相应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或综合利用企业安全储存并专业处置,做到“一日一清”,不得非法拆解、流入二手市场;

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GB 17761-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请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理控制库存,避免出现旧标车大量积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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