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港区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30 16:10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全力推进嘉兴港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浙江某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前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专项省级督导抽查,其中发现浙江某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高处安全作业证》,作业人王某安、杨某海、程某山、陈某、王某国、李某方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使用6名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高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29日,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委办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前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赴嘉兴开展专项省级督导抽查,其中发现浙江某某公司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查2023 年8月1日“特级动火作业票”,其中1名作业人员叶某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证”过期;关联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人赵某友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使用2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某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10月31日17时29分,浙江某某公司蜡车间酯化反应器区域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该公司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18日17时54分,浙江某某公司厂区1期盐酸工序区域发生一起盐酸泄漏事故,事故造成稀盐酸(21%)泄漏约7吨,未造成人员伤亡,该起事故是一起由稀盐酸泵膨胀节损坏造成盐酸泄漏的一般设备事故。该公司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案。2025年3月11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公司的甲烷氢回收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该工艺未能提供有关部门安全条件审查批复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浙江某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请审查案。2025年1月24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公司的25万吨/年卤化丁基橡胶改扩建项目新增1台聚合釜,但未按照要求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浙江某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投入生产案。2025年3月26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公司的氯碱项目新增4台电解槽并投入使用,但该建设项目未能提供有关部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企业也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浙江某某公司使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5年5月14日,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接信访举报,称“浙江某某公司存在违规进行乙烷卸车作业的行为”。2025年5月26日、5月27日,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前往浙江某某公司核查。经调查,该信访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违规进行乙烷卸车作业且未能及时消除该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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