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6:51 信息来源: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乍浦镇,港区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5〕1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25〕17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港区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乍浦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小组,落实普查办公场地,配备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普查的事项,由乍浦镇负责协调;涉及由数据处理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社会保险信息、普查业务方面的事项,由经济发展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的事项,由财政分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农业用地数据的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事项,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共享、国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港区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从合适的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参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25〕2号)执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好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创新手段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普查工作,深化行政记录大数据在清查摸底中的应用,探索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直报试点和村级起报的统计改革成果等,提升普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宣传引导,普查办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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